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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短評] 基因改造法規 我國宜有因應之道 作者:高文彥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理事) 2005-11-27~12-03 11月間,資策會受農委會委託,辦理了一系列基因改造產品法制問題的相關座談,並將在12月初就「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草案)」辦理公聽會。對照11月27日瑞士公投,以55.7%支持基因改造作物禁令,以及國際間陸續實施「生物安全議定書」,這場公聽會,可說是台灣GMO(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基因改造生物體)法制規劃的起步,值得輿論關切。 目前台灣周邊已經或即將施行生物安全議定書的國家,已經有中、日、泰、馬、越、紐、印尼。日本2003年底簽署生物安全議定書,花了大功夫重新檢討重新規劃國內GMO管理法制,去年依法就GMO許可案,全面逐案重新審查LMO(活體基因改造產品,Living Modified Organism)之適用性。這是因為日本政府具有安全評估實務的相當能力,才做得到。韓國政府也計畫在明年春簽署生物安全議定書,國內立法也已完成草案。這是相當驚人的進展。泰國今年11月跟進簽署議定書,確定明年2月19日施行。 我國農業生物技術國家型科技計畫第3期計畫(2005-08)已經預計投入40多億,以發展產業為2008目標,其中太多GMO產品。然而對於生物安全議定書國際發展的情勢,將來基改產品可能無法輸出的窘境,卻缺乏警覺,因應措施相當緩慢。假設認為可以安全研發非食品項目如GM蘭花,銷往日本,就避免掉了基改食品的爭議與安全評估的功夫,現在恐怕會是春夢一場。 今年5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蒙特婁會議曾指出,建立法規架構環境是目前各國最迫切的需求,人才缺乏則是最大障礙之一。建立法規,不僅是法規條文之撰擬,也必須要有全面觀念架構的思考,否則在沙灘上搭空架子,無濟於事。國際農業政策研究院(ISNAR)研究報告摘要提供了一個很不錯的概念架構,並列出一些政策思考選項。有別於ISNAR的政策探討,有另外學者提出相關研究,以法規「範本」方式,提供借鏡參考。其中觀點,自有其若干道理。不過,如何與我國利益切磋,是一個範本以外的巨大功課。 我國立法,必須在這些基本概念中選擇。個人的想法,第一階段可先清楚列出不同選項,以做為下一階段具體討論的依據。 世界衛生組織(WHO)今年6月發布的官方報告,是WHO近年來在這個議題上最大規模綜合調查的研究結果,完整呈現了WHO的政策立場,與各國調合觀點。報告中對於發展生物技術之法規體系,視為能力建設(capacity building)的主要目標,與前述諸觀點均有共識。我國應該就我國情形與利益,盡量符合WHO政策,以務實準備與國際接軌。但是我國政府,對此全然不理,自絕於外。我國學研界,以SCI論文發表數為考量,對政策研究較少注意。舉WHO 2005年報告為例,全文引據287件參考文獻,其中SCI沒有幾件。這可以彰顯我重要政府政策研究的最大盲點。藉「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草案)」修訂工作為由,建立相關政策研究的機制,才是為本之道,否則撰擬條文都是空談,是否能夠實踐,會是疑慮。
其實國際事務已經相當透明化,資料多而且容易得到。我們不能完全責怪國際排斥,自而須要自我檢討。檢討之一,便是人才之培養與能力之建設。特別是嫻熟法律事務(legal
affairs)、政府事務(government affairs)、法規科學(regulatory science)以及國際事務(international
affairs)等各方專家應盡速培養,共同參與。「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草案)」修訂工作,任務之一,便須要將能力建設此目標也予以立法推行。此外我國國家型計畫辦公室須要有人參與本法建制研討,事關我國農業生技的前途,實在不能等閒視之。 ※本文同步刊登於GMO面面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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