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核廢何去何從 選址法案將掀波瀾 作者:波特曼 2003-01-05-2003-01-11 本週關於核廢最終處理場址的議題沸沸揚揚,可惜沒什麼建設性。 首先是行政院認為核廢料的處置方式應有個法制化的基礎,而在12月4日通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草案,並規定選址委員會應於潛在候選場址公布日起6個月內完成候選場址之遴選,並充分徵詢公眾意見。經濟部長林義夫1月9日表示,目前行政院已將核廢場址條例送立法院審議,希望立法院能夠支持通過,一旦條例通過,將在57個月內選定場址、6個月取得土地、再5年興建貯存場,合計10年內新場址可以完工使用。 場址的選擇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專業安全性的考量,再來是「徵詢』地方政府與民眾的意見,最後再選出候選場址。至於關於民眾參與最終決策方面,由於台灣沒有公民投票的機制,選址過程中所進行兩階段的環評以及第二階段於地方政府辦理的公聽會是與民眾充分溝通的時間點。如果有任何問題,可以打(02)29648187原能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詢問。網址為 http://www.fcma.aec.gov.tw/ 。 這個條例本來本週一排定立法院審議,不過立委與經濟部官員都去處理七百億擴大就業與公共建設草案,而立院休會在即,因此應無法在本會期通過,將於下會期排定為優先審查法案。重點是,我們必須讓這個法案在立法院以及民間輿論獲得充分討論,尤其希望這個法案能確保選址過程能夠透明,公平,以及合乎安全。因此各位關心核廢料問題的朋友請密切注意這個法案動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