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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短評-台灣]

立院本會期通過的環境相關法案與修正條文

作者:波特曼

2003-01-12-2003-01-18

  立法院第二會期於週二結束,這個會期通過許多環境相關的法案與修正條文,許多都已延宕多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環境基本法」通過、馬告國家公園預算則獲保留至國家公園法修正後。讀者可以藉由網站的「資料檢索」功能找到相關新聞掃瞄,也可由以下連結至國會圖書館詳細閱讀通過條文。

  我們可以觀察到農業發展條例與都市計畫條例的修正,提供地方政府進行土地規劃與發展計畫時有更清楚的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與下會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條例都是原能會希望將核能問題法制化的步驟。自來水法的修訂與制訂飲用水管理條例,意味供水品質的確保受到法律保障,主管機關在水價上漲壓力之下必須先著手改善供水品質。

  「土石採取法」的制訂在過去幾個月引起許多疑慮,許多縣市的民意代表、砂石業者蠢蠢欲動。最後這個法案針對河川砂石及陸砂、海砂等土石採取管制採取總量管制,若業者違規超挖將處新台幣50萬元到250萬元罰鍰,盜採者可連續處每次10萬到100萬元罰鍰。業者採取砂石必許取得許可證,並同時辦理水土保持、整復及防災措施,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可收取環境維護費,作為地方建設經費。這個法案明訂多項罰則,並要求業者有預警觀念及災害通報,對長期以來遭受砂石開採迫害的地區可算是一大福音。不過,由於法案規定進行砂石場檢查者為地方政府機關,現有執行取締非法人力不足的問題將會持續,這是大家必須警覺之處。

  另外「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則首次授權律師或如消費者保護協會等公益法人團體,就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等民生消費案件,對廠商提起「共同訴訟」。上述團體並得就「可能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商品,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停賣或停止生產該商品。新法也特別增定「共同賠償」及「強制列為原告」等條款,賠償對象應以共同訴訟當事人全體為對象,不得個別設定賠償數額;若有部份受害者不願成為原告,法院得在特定條件下強制納入。共同訴訟求償案須對外公告,讓有類似遭遇的受害者有機會可以加入訴訟,以保護不特定或隱藏性消費者權益。(摘錄自1月14日中時晚報)。將來民眾遭遇環境污染等情事,除了上街頭抗議之外,還可以像電影「永不妥協」一樣,循法律管道上法院為自己及其他受害者共同爭取合理賠償。

相關法案與修正條文一覽表

日  期

議案名稱

92/01/14 修正藥事法。 (通過條文
92/01/14 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通過條文
92/01/13 制定土石採取法。 (通過條文
92/01/13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 (通過條文
92/01/13 修正氣象法全文。 (通過條文
92/01/07 修正水利法。 (通過條文)
92/01/03 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通過條文
91/12/27 修正糧食管理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2/20 制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通過條文
91/12/17 修正環境用藥管理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2/17  增訂噪音管制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2/17 增訂飲用水管理條例。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2/17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2/17 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2/10 制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1/26 修正自來水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1/26 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1/26 修正農藥管理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1/26 修正漁業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1/19 修正都市計畫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91/11/19 制定環境基本法。 (通過條文) (公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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