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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環境政策]

環保署公告:廢潤滑油7月1日解除列管

本報訊

  廢潤滑油自今年7月1日起解除列管,不再屬於應回收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為因應此項規定,環保署也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協助業者瞭解未來廢潤滑油的清除處理方式。

  以往被環保署列為應回收清除處理項目的廢潤滑油,由於再利用價值高,加以國內相關技術成熟,以及民間自行回收再利用系統的積極作業,由環保署輔導成立的回收體系所回收處理的廢潤滑油數量僅10%左右,且成分多為摻雜大量事業廢棄物液體或油槽底泥,故環保署於2003年6月13日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停止列管廢潤滑油為應回收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

  在相關配套措施方面,環保署除了商請經濟部公告廢潤滑油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使其合法化,並於近日內召開說明會,邀請相關公會回收清除處理業者及執行機關參與,告知業者未來廢潤滑油的清除處理方式,及輔導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2條的規定取得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經調整之後,環保署表示,自7月1日起,汽車保修廠所產生的廢潤滑油屬於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的規定,由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清除、處理。而機車修理行所產生的廢潤滑油則屬於一般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規定,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做適當的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至於廢潤滑油可能被隨意棄置而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環保署強調,廢潤滑油的再利用價值高,未來即使以事業廢棄物管理,其去處應無問題,因此隨意倒置的情形不容易發生,另外,環保署也將自7月1日起加強稽查,以避免造成環境污染。(200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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