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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環境政策] 廢清法、資源回收法兩法合一 公開徵集意見 本報訊 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合併工作開跑,由台灣法學會主辦巡迴座談會,自8月中旬起巡迴台中、台南、高雄、台北等地舉辦8場次。會中邀請民間組織、基層執行單位、製造業者及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兩法合一的草案檢討,藉此收集各界意見,減少專有名詞疑義、界定不明確等問題,使製造者、消費者及主管事業單位等都能遵循標準,提升回收效益,使法令更能夠符合實際需要。 現行採用的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對於所謂廢棄物質等名詞缺乏明確定義,因此在草案中除了占有者主觀認定的「事實上之棄置」、原使用目的喪失且有危害可能性由主管或司法機關依客觀判斷的「法定應棄置」,還有以一般交易習慣與技術水準推定的「擬制棄置」防止主觀認定的漏洞。 其中,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規定不一致,例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中:體積龐大之廢棄傢俱、修剪庭院之樹枝、廚餘等定義為一般廢棄物,但回收後是否存在資源或市場價值?此外,在合併二法後將「回收」、「再利用」、「再使用」、「最終處置」等行為概念上疑義作整合性的明確界定。 「源頭減廢」乃係我國廢棄物政策中所應實施的首要策略。因此,在草案中釐清廢棄物質相關的義務人與行為義務、產品製造者源頭減廢等涉及之責任範圍,要求生產者需要負起產品於消費後成為廢棄物質的處理責任,並要求生產者在其生產決策的過程需要將產品生命週期的環境衝擊納入考量。 至於草案中建立廢棄物質循環利用促進委員會,業者反應欲積極參與的意願。委員會的權責與組成,目前規劃由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及相關業者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會人數二分之一,但業者指出,希望此委員會可明定參與決策的空間比例,在付予業者應盡義務的同時,也應該顧及業者的權力與發言機會。(200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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