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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協定 本報訊 經過12年的溝通交涉,台灣在昨天(1日)依據《巴塞爾公約》與日本完成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環保署表示,這是我國首次依照國際環保公約與他國簽署之協定,具有指標性意義,除凸顯我積極參與《巴塞爾公約》的決心,對於政府未來持續與其他國家洽簽相關協定的工作,有莫大助益;對廢棄物流向的管制與追蹤,也有正面助益。 聯合國為管理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問題,邀集116個國家代表於1989年3月共同簽署《巴塞爾公約》,目前已有164個國家與歐盟簽署加入。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無法簽署《巴塞爾公約》,但仍可依據公約規定,與締約國簽署雙邊或多邊協定,共同管制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與處理。環保署指出,美國亦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但已與加拿大、菲律賓等國簽署雙邊協定,因此,我國希望能循此模式與各國合作簽署雙邊協定,積極拓展環保外交。 環保署表示,政府自1994年起即分別與美、日、澳、歐盟等國家洽商依據《巴塞爾公約》簽署雙邊協定,以台日雙邊協定較有進展。台日雙方透過外交及經貿管道進行多次正式與非正式會商,終於在「第30屆台日經濟貿易會議」(11月30日至12月1日)會期中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間關於控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協定》,並由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副處長楊慶熙及承辦科長黃拯中,代表出席簽署儀式。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官員彭成熹表示,台灣輸出有害廢棄物主要以混合五金廢料,例如廢電子零組件等,2005年對日輸出統計總數為 473.5997公噸,儘管佔比不大,但為未來與其他國家洽簽《巴塞爾公約》相關協定及有害廢棄物輸出入管制開了先例。 彭成熹說,我國與日本簽署雙邊協定後,即可透過正式的通報機制來追蹤、管理廢棄物流向,一方面減少時間成本與繁雜的文件申請程序,另一方面也獲得直接的資訊交流。 該協定適用範圍與《巴塞爾公約》第1條所規定相同。自2006年1月1日生效。(2005-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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