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際新聞-生態保育] 維護景觀 日本有法可管 黃毓婷 編譯/克力士 審校 自2004年底施行「景觀法」以來,日本各地紛紛援用這項新法積極地維護地景和街道景觀。與以往關注建築高度的「景觀條例」相較,新的「景觀法」除了高度外還可依各地有不同的色彩或設計基準,對於違法者也具有罰則等的強制力,可望在未來的景觀維護上成為強力的法律後盾。 據日本國土交通省在去年三月底所作的調查,日本國內計470個町村設有景觀條例,然而其中對違反高度規定的建築物制訂罰則者不到兩成,且即使規定罰則也極少真正執行。神奈川縣小田原市政府曾以洋房色調會破壞當地歷史古蹟風味、有違相關條例為由,而勸阻一家在小田原城附近大興土木的建商,卻因無法可管只得任其完工而束手無策;愛知縣寶塚市亦曾依該市的景觀條例起訴在非商業區域內經營柏青哥的業者,最後卻於2002年受高等法院裁決「市條例比縣條例嚴苛時屬違法」而敗訴。這些,只是景觀無「法」可管的狀況下令人扼腕的許多例證之一。 去年年底施行的景觀法除了具強制力外,其特色之一是富於彈性。跨地域的景觀可設「景觀協議會」討論訂出共通的景觀規則;由政府行政機關指定為「景觀整備機構」的NPO或公益法人可接受委託保管重要建築或樹木。 (2005-08-3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