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針對上述第3點有必要進一步解釋。何謂具法拘束力的共識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這其實是EU與印度談判後各讓一步的結果。EU傾向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新議定書模式,但印度反對。於是乎最後折衷,以第三種可能性作為替代。詳言之,只要有法律拘束力即可,至於是不是「議定書」的模式已不再堅持。這樣的替代選擇對於不少反對新協議或是新議定書模式的國家具有若干的吸引力,但如果仔細思考一下,如果各國真的有意願要設計出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後京都減排方案,應該是重點為「拘束力」的嚴謹度,範圍,罰則等,而不是它的形式為何?顯然,各國並不是那麼認真地的思考這樣一個法律效果的新共識,因此藉口文書形式轉移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