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台灣國際

崔媽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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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原住民不是兇手 !!
-澄清水鹿事件中,遭受嚴重污衊的台灣原住民

稿源:全國教師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立都會台「台灣全紀錄」節目於三月底,前往南投縣大丹林區進行錄影時,卻意外驚見沿路有遭獵人遺棄在路旁的水鹿屍體,並發現有保育動物的墓場,這一段錄影,經過電視台的剪接播出,及節目主持人協同林務局和農委會於9日舉行說明會,立即引起台灣各界媒體的大肆宣揚,及國內外環保組織注目的焦點。

  然而在這個過程之中,在兇手尚未抓到,及未有明確的證據指出是當地原住民獵人所作的同時,該節目主持人卻引述林務局人員的臆測,指出「獵人應是當地的原住民」;這一段話也透過中國時報記者於10日的報紙上,在未經明確的查證之下便直接將之引用,並且在該版的編版設計上,更以農委會將於11日前往事發地信義鄉的丹大工作站舉行說明會,與當地原住民溝通,宣導野生動物的保育觀念。

  中國時報這樣的一個報導,及農委會在處理該事件的態度與方法,不僅是未對整個事件的真實性提出客觀、合理應對的處理方式,反倒在在皆暗示、隱射及誤導社會大眾認知,這場慘無人道的狩獵行徑的元兇就是原住民,這對於台灣原住民而言,是一項極大的不實指控,也嚴重傷害、污衊整個台灣原住民的形象。 

  針對上訴種種傷害原住民的事情,我們要向各界關心這場水鹿遭獵人惡意撲殺並遺棄在荒野上的事件,提出我們原住民的聲明: 

一、 兇手絕對不是原住民! 

  我們原住民絕對不像媒體所塑造出那樣一個殘暴不仁的民族,因為我們還堅持祖先所遺留給予我們,與大自然共生共存和諧相處的傳統生活觀。 

  而且,原住民根本也沒有獵取類似鹿茸、鹿鞭進補的觀念,我們打獵的目的,就只是為動物的肉體,而且也只獵取我們所需的量;再者,我們對待所獵取到的動物,不論大的小的,就算發臭了我們也會將之帶回家中,這就是原住民打獵的傳統觀念,祖先也曾訓誡我們,若不按此觀念進行狩獵,便會得到詛咒,不僅再也獵不到動物,也將得不到健康與祝福,嚴重的話,甚至於無法延續後代。 

  一直到現在,我們還繼續保有這樣的傳統觀念,又怎麼可能會作出像電視台播出那樣的一次惡意獵殺一、二十頭的動物,並且只獵取動物身上的某個部位,再將獵物隨意的就遺棄在路旁的行徑呢? 

二、讓事實來說話! 

  我們要呼籲媒體,站在媒體一個為人類扮演公理、正義的公器角色,希望不要再繼續報導不實及隱射原住民是該次事件元兇的新聞內容,及媒體應有客觀、平衡、綜合、深入報導事情真相的新聞倫理立場,發佈任何有關台灣原住民的新聞訊息,關於水鹿事件,就讓我們一切靜待讓事實來說話。 

三、農委會林務局嚴重瀆職,並假藉水鹿事件作為設立野生動物保育的談判籌碼! 

  我們要向農委會林務局提出嚴正的抗議,站在一個原住民第一線的行政機關,不僅不堅守行政單位該有的中立的立場,或是針對水鹿事件向外界說明,提出該會客觀、中立的看法,反倒挾帶利用社會大眾重視水鹿事件的強大輿論壓力,以此壓力作為談判籌碼,與部落居民進行設立丹大野生動物保育區的座談會,更是間接影響社會大眾在看待水鹿事件時的判斷依據。 

  針對將丹大林區設為野生動物保育區,在此我們也要向大眾提出說明,我們原住民不是反對設立保育區,而是長期以來在丹大林區內有好幾百公頃的土地,正為外地人非法開發種植蔬菜,農委會竟都無視這一個問題的存在,也未貫徹執行公權力,任由明確俱非法存在的事實繼續發展下去。 

  根據林務局的說法,他們都有向法院聲請訴訟,要將非法使用林地的人強制遷離,法官每年也都判定勝訴,但每年卻因為上層的壓力而都無法執行強制遷離的作業,伸張政府理應執行的公權力;反觀在地的原住民,我們不斷請求向林務局承租在林區內祖居地的所在地,以供教育下一代族人之用途時,林務局卻是以依照法令的規定,無法同意我們承租。 

  我們只是要「承租」教育下一代認識自己族群文化的祖居地,農委會就可以依法令規定不能承租,但是,丹大林區內有好幾百公頃的土地被外人非法使用,他們卻是無法執行「依法辦理」,這樣一個如此不公平的處理對待方式,不僅嚴重影響政府公部門的公信力,並有嚴重瀆職的嫌疑,持平而論,面對這樣明顯不公的事實,我們原住民還可以信任該局有關設立保育區的種種好處與目的嗎? 

  因此,我們也要鄭重向農委會提出二項聲明: 

(一)、如果要將丹大林區設為野生動物保育區,就必須先將林區內非法種植蔬菜的人,強制遷離。 

(二)、讓當地原住民參與設立野生動物保育辦法,並擁有經營管理保育區內的各項權利,讓我們自己用傳統固有的山林觀,管理我們祖先所遺留後代子孫的山林。 

  唯有完成依據上訴二項聲明,我們才願意在我們祖先所遺留後代子孫的山林,設立保育區的辦法。 

  藉著這份共同聲明,希望關心原住民的朋友可以踴躍響應,以澄清原住民在水鹿事件中遭受嚴重傷害及污衊原住民的形象,還原水鹿事件真正的事實真相。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issue/against/2001/against-010416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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