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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 從華盛頓公約到生物多樣性公約 作者: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編輯部 我們無法不依賴其他的生物過日子,石化燃料與煤炭是遠古的恐龍與植物的遺贈,基因生化光電產業不乏地球上生命的參與,騷人墨客的喟嘆也觸景自地表的植物或動物。人類無法遺世獨立,不僅因為人類過群居的生活,更因為人類(Homo sapiens)是演化樹上的一個分支而不是主宰。但大多數的人類無法認知這樣的事實,妄想人定勝天,以致我們的生態環境和週遭共存的物種蒙受戕害,終至遭到大地的反噬,可說是自食惡果。 華盛頓公約 然而,還是有少部分人反省到人類對待地球上其他物種的態度,並有了具體的作為。1973年6月21日,「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在美國首府華盛頓簽訂了,並於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這個簡稱為「華盛頓公約」的國際公約,其形成起源,可追溯到1963年國際自然保育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 IUCN)公開呼籲各國政府,正視野生動植物族群因野生物國際貿易所造成的威脅。歷經10年的光景,在稀有物種貿易的鮮血淋漓慘況下,終於催生出華盛頓公約。 管制而非禁止 華盛頓公約並不反對野生物貿易,因為野生物貿易迄今仍為人類所依賴,它的精神在於「管制」,採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達到野生物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華盛頓公約所管制的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白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附錄二的物種則為目前無滅絕危機,管制其國際貿易的物種,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附錄三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 明爭暗鬥的會議現場 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名錄由締約國大會投票決定,想當然爾,各國為了自身的貿易與經濟利益,無不費盡心力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名錄,大會遂成了裁決國際貿易明爭暗鬥的場所,犀牛、大象、鯨、鯊等物種,都曾是大會中唇槍舌戰的焦點。華盛頓公約本身無執法權力,所有條款均需要各國國內法的配合才能推動。而各國的法規則有其社會環境的考量,這反映在締約國大會的協商與相關的決議案上,因此我們可以說華盛頓公約的標準是國際間協調的結果。 生物多樣性概念興起 幾乎在華盛頓公約簽訂後,生物多樣性(Biological Diversity)一詞也已出現,近10年來,生物多樣性的研究與保育,更是快速地蓬勃發展。長期致力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而被封為「生物多樣性之父」的知名昆蟲學家威爾森(E. O. Wilson)曾說: 「1980年代可能或將要發生最糟糕的事情,不是能源的短缺、經濟的蕭條、局部的核戰或被極權政府的征服等事,這些災難對我們而言,雖然可怕,但在幾代之內都有機會復原,而在1980年代正在進行的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促使物種絕滅的事件,將要耗費幾百萬年的時間才能彌補過來。」 生物多樣性公約 當前人類體認到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是自然界必須維持多樣化的生態系、物種與基因,因此有別於華盛頓公約對少數瀕危物種的關注,世界各國領袖於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議」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便將保育的範圍擴大到了生態系與基因。 生物之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食物、醫藥與工業原料,也提供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生命維持系統,如穩定水文、調節氣候、保護土壤、促進元素循環、以及維持生態系統的演化過程。訂定「生物多樣性公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透過締約國的努力,來推動並落實三大目標:1.保育生物多樣性。2.永續利用其組成。3.公平合理的分享由於利用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 維護多樣性 永續利用生物資源 簽署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或經濟共同體,將近200個,堪稱全球最大的保育公約。這份公約第一次全面地嘗試解決全球生物多樣性和永續利用生物資源的問題,確信保育並永續使用生物多樣性,可以滿足現今和後世人口對糧食、健康和其他的需求。 因為各地區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同時該地也有責任保育它自己的生物多樣性,並以永續的方式利用它自己的生物資源。再加上許多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傳統生活方式,與生物資源有著密切的依存關係,因此,生物多樣性公約還明定了保育工作必需考慮原住民和地方社區。 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是全球性的,有賴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部門之間的區域和國際性合作,彼此分享資源與技術,共同遵守國際公約。唯有如此,才能增進國際的友好關係,實現人類和平的願望。
※本專欄由林務局贊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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