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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小百科]

國際環境公約:促進世界各國共同面對全球性環境問題

百科博士

  許多環境問題並非一個國家能夠處理,必須全球一起面對,像是海洋污染及保育、溫室效應、酸雨等。因此,為了讓世界各國能共同合作面對全球性環境問題,在國際法層級下的國際環境公約便陸續出現,以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所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中各國共同發表環境宣言,作為主要發展的開始。

  斯德哥爾摩宣言要求「所有政府與人民,為維護與增進人類環境並為全人類與其子孫的福祉而共同努力。」此宣言依國際習慣法強調國家「負有責任去保證在它們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會對其他國家或不在其管轄範圍內之區域的環境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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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環境公約主要在聯合國的架構下制定簽署。在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全球環境議題是會議的主軸,提出了「21世紀宣言」(Agenda 21),也成為國際合作面對環境問題的重要基礎。

  目前重要的國際環境公約,包含了管制稀有野生動植物貿易的華盛頓公約、面對地球暖化問題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對破壞臭氧層物質進行管制的蒙特婁議定書、規範有害廢棄物跨越國界的巴塞爾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防治沙漠化公約,以及全面性規範國際海洋事務的海洋法公約等。其他尚有保護溼地、候鳥、洄游性魚類等多項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環境公約。

  國際環境公約提供了世界各國在環境議題上對話的場域以及合作的基礎,但國際法的約束力仍是基於國際現實,例如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在某些國家重視自身考量的狀況下,難以推動具體的環境工作。此外,世界貿易組織對國際經貿的推動、世界銀行對重大開發的資助,以及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國際組織及公約,皆可能對環境造成衝擊,因此也開始納入環境的考量,將永續發展設定為國際經貿、環境公約共同的主要目標之一。

  台灣受限於非聯合國會員國,在聯合國架構下的各項國際環境公約,皆無法簽署成為締約國,但基於國際對環境問題的重視與地球公民的責任,仍積極以觀察員等身分,派代表團參加重要的國際公約締約國大會,為全球性環境問題盡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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