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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自然-生態神學]

生態神學之環境講章三:基督徒與環境政策
Preaching on the Environment: Christian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作者:羅斯頓 (Holmes Rolston III)
譯者:陳慈美 (生態關懷者協會)

  儘管20世紀裡流行把宗教信仰私人化(privatizing religion),到21世紀的今天好像仍然延續這樣的趨勢,但是,對於要有怎樣的國家政策來規劃地理環境(landscapes)的使用方式,卻是必須牽涉到集體的選擇(collective choice)。通常,有些倫理上的抉擇可以由個人來主導,但是,有些情況則必須由社會公民作出集體的抉擇。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地理環境,除非受到國家政策、州政府政策、和地方政府政策的保護,否則它們就不能算是得到充分的保護。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所有市民可以共同做出個人能力所無法發揮的影響力,基督徒在這種時候也可以與其他關懷保育的人士一起來發揮影響力。因此,基督教界必然要參與在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

  地理環境不可能也不應該放任保留完全的野性,但是,它同樣不應該完全被人為文化所改變。環境政策必須堅持有些地區是:「在裡頭的土地和其上的生命社群(the earth and its community of life)不能被人類所轄制,人類只是其中的訪客而不應該在裡面留住。」(註)對許多現代人而言,特別是在愈來愈都市化的社會裡面,人們接觸野地和野生動物最主要的機會通常都是發生在公有地上─國家森林、公園、荒野地區、海邊、草原、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經營局所屬的土地、州立或郡立的公園和森林等等。

  野生動物和荒野地區所擁有的價值,正如基督徒所持守的價值一樣,其最重要關鍵在於它們都不是屬於經濟性的價值。基督徒一向非常關注對於被以不公義方式剝奪經濟價值上的各種權利(工作、食物、住家、醫療保健等),也因此使得基督教的社會參與極為受到肯定。但是,關於野地方面的決策,尤其當提出的建議是要以犧牲野地來滿足人類的需求時,基督徒應該學會,也應該懂得要去堅持,為了滿足人類需求的經濟性價值,我們必須改成儘量去利用已經不是野地的地區。在美國國土中,到處都有這種已經被徹底開發利用的地方。假如我們可以把所生產的東西作出公平分配的話,其實,這類地方為數眾多,足夠用來滿足人類的需求。基督徒希望能夠捍衛那些剩餘的野地這件事所代表的價值觀,往往是要追求更豐盛生命的過程中,屬於比較柔細、比較廣泛、也是比較深刻的那些非常基本的部分。如果沒有這些經歷,土地的所有應許就無法實現。

  「大自然是靈性的資源」(Nature as a Spiritual Resource)如果是野外禮拜中傳講,應該會是個非常有說服力的講題。原生的自然系統不但是很好的宗教資源,同時也是科學的、休閒的、美學的、以及經濟的資源。但是,最重要的是我們一定要認清,假如我們把野地看成只是供我們利用的資源(resource for us),正如我們把上帝、父母、或聖禮視為資源,那麼,我們便會褻瀆了與這些對象以及與大自然相遇的經驗。一處森林,一座山,一片草原,它們遠遠超越僅僅只一種資源的層次,超越作為文明發展的工具,甚至超越只是宗教資源而已。它是原生的,野性的,也是充滿了創造性的資源。

:U. S. Congress, Wilderness Act of 1964, sec. 2c. Public Law 88-577, 78 Stat. 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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