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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生態保育] 台灣第一份放生現象調查報告出爐 保育團體呼籲修法納入管制 本報訊 台灣人藉由「放生」做功德的習俗由來以久,然而,放生活動可能衍生的外來種入侵、食物鏈遭破壞、雜交種產生、基因及生物相改變,人為加速動物非自然散佈等問題,也引起生態保育方面的疑慮。保育團體上週五(17日)召開記者會,公佈《全台宗教團體放生現象調查報告》及紀錄影片,將全台宗教團體商業化的放生活動攤在陽光下,讓社會大眾共同探討其嚴重性,並藉此呼籲政府修法予以管制。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自2003年3月至2004年8月,共費時一年半,訪查了全台2,544個佛教、道教、密教及各地念佛會等寺廟或宗教團體,始完成這份堪稱台灣第一份針對宗教界放生現象的完整報告。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日前中研院多位學者便嚴重提出警告,台灣外來種生物入侵的問題,其嚴重程度已必須被當作生物戰來應對。顯現放生所附帶衍生的外來種問題,必須嚴肅對待。 根據報告,訪查的2,544個宗教團體中,有效訪談數為2,007個,而實際從事放生的團體為483個,約佔25%。未從事放生的團體有1,524個,佔76%,顯示大多數的宗教團體並未從事放生。但由於仍有將近1/4的團體不斷的、大量的放生,其情況與影響相當嚴重。 訪查報告指出,將近500家寺廟定期或不定期的放生地點可說遍及全台灣,包括山林、河川溪流、湖泊、海岸、沿海、港邊、水庫、高爾夫球場、公園等,而許多團體的放生地點更遠及中國。放生物種種類繁多,包括鳥類、魚類、蝦蟹類、爬蟲類、兩棲類,甚至還有昆蟲類的蟋蟀、棘皮動物海膽、環節動物蚯蚓、軟體動物章魚,以及哺乳動物牛、梅花鹿、水鹿、兔子,禽鳥類雞、鴨、鵝、孔雀、鴕鳥,乃至靈長類的猴子等等。 而放生數量,基本上是大型動物以隻計,禽鳥類以「籠」計,而水族動物則是「稱斤論兩」難以計數。放生的金額,由於絕大多數寺廟不願對外公開,總額難以精確估計。不過,根據訪查報告,以南投縣一間寺廟為例,其平均每月放生金額高達百萬以上。保守估計,全台寺廟每年放生金額至少在2億元以上,而各種動物則超過2億隻! 報告中更詳細整理從事放生活動者所強調的「放生動機」及「所認定的效益」與「感應事蹟」。許多放生團體在「鼓勵」民眾從事放生時,往往強調「功德」與「消除業障」,甚至不斷強調「神蹟」、「奇效」。例如北部某放生團體就表示:「放生功德很大,但放生金額最好不要太少,錢多一點『會比較有效』,像之前有一位民眾是『躺著』(意指重病在床)一起出去放生,放生完後就『站著』回來了,因為他放的金額很大,立刻就有了效果。」 不過,雖然有將近1/4的寺廟從事放生,但是反對放生的寺廟也不少,這些寺廟大都直接投入推廣素食、環保或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育的工作,反而比放生更能達到減少動物殺戮的目的。 動物社會研究會指出,「集團化、商業化、大量化」的放生活動,實質上對減少「肉食者」的影響效果有限,市場上供應宰殺的動物物種和數量不會因「放生」而減少,反而因為放生行為,而增加了動物的犧牲--包括因為放生而直接從野外獵捕、對生態平衡的破壞;因為放生而增加飼養繁殖的數量;動物在運輸、搬運途中常造成緊迫與傷亡的痛苦……等等。因此,他們呼籲宗教團體「放下殘酷的慈悲」,別再從事錯誤的放生。 另外,保育團體也指出,現有的法律規範無法有效管理此類的放生活動。因為從法律面上,「集團化、商業化、大量化」的放生,實務上尚難認定行為人與所放動物具有「飼養或管領關係」,因此較難視同「個人棄養」或「非法釋放」,而受現行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 保育團體主張,主管機關則應主動推動修法,將現行關於棄養及非法釋放的規定「準用」到放生。例如在動保法不得棄養規定及野保法不得非法釋放規定之後,加入「前項規定於放生行為準用之,但基於野生動物急難救助而適當者或基於學術目的而復育放流者,不在此限」等條款。 然此一模式係事後補救的「取締」行動,若從事前防範與把關著手,可修法加入「程序審查」,不論概念上放生是否為棄養、非法釋放,只要實際行為或是名目上可稱為「放生」,就要事前經過特定委員會的審查。審查的委員會可以是動物保護委員會與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的結合,而審查的範圍則包括許可要件、物種來源、生態影響評估、動物福利等等與動物保護、生態保育有關之事項。 目前這份報告的完整內容,以公佈在動物社會研究會的網站上,有興趣的讀者可至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east.org.tw/01/3-31-1.doc。(2004-09-21)
【參考網站、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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