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23日於營建署舉行,共邀請22位委員及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中央地調所等政府機關參與。民間方面則有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6個團體與會。
本次討論議題有4:
議題一:檢討修正「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及開發者承諾事項」。
議題二:「淹水潛勢地區」是否維持納入環境敏感地區項目。
議題三:「地質敏感區(土石流)」及「土石流潛勢溪流」究係應納入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或第二級。
議題四:修正「水庫集水區(公家用或公共用水)」及「水庫集水區(非公家用或公共給水)」內容。
由於全國區域計畫新案刪除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讓售限制相關規定,無疑鬆綁水庫集水區土地開發限制。允許水庫集水區公有土地出租及讓售,將使水源、水量及水質飽受威脅,引起極大爭議。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彰化幸福媽媽協會、彰化環保聯盟等民間團體到場表達強烈抗議。
然而,本會議卻未讓民間團體全程參與。在議題一討論後段,民間團體即被請出會場,無法參與委員及學者專家提問的部分;議題二~四更是從頭至尾無法旁聽及參與討論。
水利署:不反開發、但不可影響水質水量
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其非集水區主管機關,也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利害關係而言,對營建署提出甲乙兩案均表尊重。水利署不反對開發,但開發不可影響到水質水量。
營建署:將嚴格要求開發單位,以環評把關
營建署則將「台灣本島水庫集水區」與「非都市土地」及「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範圍進行疊圖,強調准許出租、讓售的土地面積,僅占台灣本島非都市土地的水庫集水區的22%,且會嚴格要求開發單位設立汙水專用下水道系統,並將廢棄物移置區外處理,不會影響水源。
而開發行為也會有環評把關,營建署將與地方政府共同監督,不會破壞集水區的水質水量。
經公告才算集水區? 環團批內政部護航財團開發
環團指出,過去「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屬於「限制發展地區」,現在改名為「環境敏感地區」,並降級為「第二級」,從不能申請任何開發,放寬成有條件開發,對環境影響重大。
而針對提供「家用及公共用水」之「重要水庫集水區」之認定,內政部要修訂成「經公告者」才算數。然而《水土保持法》第三條早已定義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並非如經濟部水利署及營建署所言,「水庫集水區」目前在法律上無明確定義。
另外,《水利法》第三章「水權」第18條也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包括: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五、水運;六、其他用途等。為此,環團質疑,既然第一優先用水標的為「家用及公共給水」,那麼提供「家用及公共給水」水庫之集水區,自然為「重要水庫集水區」,為何需另行公告?
目前未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共41座,包括高屏攔河堰、玉峰攔河堰等,如按內政部邏輯,這些水庫集水區是否已違法提供家用水及公共用水?未來也不能供水?內政部修正「水庫集水區(公家用或公共用水)」及「水庫集水區(非公家用或公共給水)」內容,是否欲否定現有的水庫集水區體系?原因為何?
環團抗議內政部護航財團開發,包括為統一夢世界等不當開發而修訂「全國區域計畫」須公告水庫集水區項目;另外,他們也強烈批評內政部放寬水庫集水區之開發條件,把監督管理責任全推給地方政府,相當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