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灘不是財團的!《海岸法》三讀 開發海岸有法可管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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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灘不是財團的!《海岸法》三讀 開發海岸有法可管

2015年01月21日
本報2015年1月21日台北訊,詹嘉紋整理報導

討論20餘年,能提供海岸管理最上位法源的《海岸管理法》終在20日三讀通過,未來沙灘不可擅自圈地獨佔,保障公共通行、利用權等。

內政部將於新法公告施行後半年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並在2年內公告實施包含一、二級海岸保護區、防護區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提案立委之一的邱文彥表示,《海岸法》通過後,對於台東美麗灣、宜蘭蜜月灣、澎湖嵵裡沙灘之類佔用國土的營利行為,就有法可管;而美麗灣前的杉原海灘,是原住民豐年祭或海祭場所,也須予以保留。

海岸法三讀通過後,未來如美麗灣度假村這般在沙灘上私蓋圍牆圈地利用的行為,將有法可管。

新法上路  破壞海岸將開罰

蘋果日報報導指出,未來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後,任何人若違法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開發、使用,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破壞一級海岸保護區海岸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40萬以下罰金。

若因此釀災,更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若在海岸防護區內違法使用,可處最高15萬元罰緩;若因此破壞海岸防護設施,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釀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以下罰金。

海岸保護區禁開發  營建署:違反規定都可拆

而《海岸法》明定,近岸海域和公有自然沙灘不能獨占使用,且要保障公共通行。眾所矚目的台東美麗灣度假村蓋在沙灘上,是否可依法拆除?據聯合報載營建署官員表示,內政部在民國73年以行政命令核定台東杉原海岸為二級海岸保護區(一般保護區),但無專法規範,才會發生爭議。新法上路後,讓海岸管理法制化,營建署也可依此檢驗美麗灣渡假村的適法性。

只是美麗灣現仍針對開發環評案行政官司提請上訴,營建署官員表示,無論法院最後判定合法與否,只要海岸管理法判定美麗灣違反保護區使用規定,都可要求拆除;若法院判定美麗灣環評合法,政府也會依法補償業者。

對此,自由時報採訪到台東縣副縣長陳金虎,他表示美麗灣興建等皆依法行政,目前環評問題仍在訴訟中,還須進一步了解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

聯合報報導也提到,《海岸法》第十一條則要求政府需針對「重要海岸景觀區」制定都市設計準則,讓海岸附近的建築高度符合景觀需求;未來像花蓮著名景點七星潭海岸旁「海岸第一排景觀民宿」,可能因違反海岸保護區規定而拆除。

守護海岸  政府踏出第一步

蘋果日報報導表示,立委邱文彥在法案三讀後心情激動,他表示《海岸法》從起草到三讀通過歷經4分之1世紀,而《海岸法》是繼《濕地保護法》後國土三法的第二塊拼圖,將讓台灣真正邁向海洋國家。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副秘書長孫秀如則認為,台灣海岸已被忽視好幾十年,十分樂見政府踏出了海岸管理與保護的第一步。後續關於海岸保護區該如何規劃、整體海岸管理執行的細節甚至執法力等層面,都是要持續面對的工作。而對於規劃海岸治理,也期待政府開放民間共同參與

作者

詹嘉紋

可能帶有天王星人血統,對地球人感到既好奇又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