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國土違規使用的問題已全面浮現檯面,國土嚴重破壞甚至殘缺的情形再也無法視而不見。雖然民眾普遍意識到國土需要整體規劃與保護的迫切性,卻鮮少人知道,內政部早在20年前即已規畫國土法與海岸法,然而,法案卻一再受阻。
「國土三法」中,海岸法(草案)曾在86、89、91、97年4度闖關立院,至今仍無法通過。台灣的自然海岸逐年被人工建築攻佔,成為龐大利益衝突下的犧牲品。憂心台灣海岸線的流失,詹順貴律師2月底應荒野保護協會之邀,對大眾說明海岸法,期許藉由公民社會的覺醒與力量,敦促海岸法早日通過。
沒有海岸法 行不行
台灣四面環海,早期因軍事戒嚴,海岸線均有嚴格管制。解嚴後,沿海地區雖大幅開放,卻無法可管。海岸管理相關法案分散在各縣市的區域計畫中,權責單位則涵蓋了漁業署、港務局、地方縣市政府、林務局等11個單位,無法針對海岸的延續性與整體性做全國性管理。行政院曾針對淡水、蘭陽等12個部分海岸規畫了「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但在沒有法令依據的情況下,相關爭議只能套用文資法、野保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等其他法案來解決。
以美麗灣的爭議為例,杉原灣的開發單位每年僅需繳交台東縣政府12萬(興建期間)~36萬(營運期間),即可獲得海岸土地使用權。而在法院判決後,爭議至今仍未落幕。獲得媒體與民眾高度關注的杉原灣尚且如此,更遑論其他廣大的海岸了。可知,保護台灣海岸不僅需要全國性規劃與更明確有力的法令,也需專業與專責的機構。
海岸保護法還是海岸開發法
海岸法雖為環境保護所訂,卻不是完全禁止開發使用。海岸法草案將海岸劃分為「一、二級海岸保護區」,「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改變其原有狀態或使用;「二級海岸保護區」則是緩衝區概念。為發展漁業與養殖業仍保留適度的發展空間。
至於,多少的開發空間是「合適」的?正是各界角力的關鍵所在。早期的海岸法可開發的條件太多,被譏為海岸開發法,新的版本雖已做修正,但仍留下許多可議的後門。
以內政部2012年送行政院的版本為例,海岸法第9條雖訂定一級海岸保護區禁止改變其原有狀態或使用。「但依海岸保護計畫為從來之使用,或為維護、管理、學術研究、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另第24條中對於近岸海域的管理更訂定:「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重要產業發展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必要,依法律規定容許使用、設置,或經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足見容許開發的標準相當寬鬆,大開方便之門。
詹順貴律師表示,國光石化當初也是以國家重要產業發展為名,美麗灣的開發案也是地方政府許可,以目前的海岸法法規,根本無法落實保護自然海岸與國土保護。因此民間呼籲海岸法法規對於開發條件需更加嚴謹,嚴加防範各種以人民公益性為名的開發案。
海岸法 過關難度高
海岸的管制最直接影響的是漁業。海岸法草案送交立法院時,曾造成漁民及漁業人恐慌,質疑海岸法對漁民從事漁業權益造成侵犯。然而這20年來,海岸法未過,漁業面臨枯竭與衰落的命運,問題的根本乃是過度捕撈造成。足見適度的保護海岸,讓漁業資源得以生養,未必不是兩全其美之策。
另一個影響海岸法的問題是土地開發的利益,因為「山海美景第一排價最高」的利益,加上海岸線的公告現值低,在法案不周全的情況下,先開發再補環評,開發的空間相對自由。
山海的價值 關鍵在民間
台灣曾是美麗的海島國家,西海岸因開發較早,在工業廢棄物汙染與垃圾堆的入侵下逐漸黯淡,東海岸尚存的好山好水則被眾多的渡假村、遊樂區開發案看上。於此危急之際,海岸法草案仍不見通過的曙光。詹順貴律師認為,現今政治環境與經濟優先的氛圍下,惟有倚靠民間的力量,讓政治人物不能再輕忽民眾保護國土的決心,才有扭轉情勢的機會。
海岸法的訂定旨在為傷痕累累的海岸線保留一個喘息復原的時間與空間。身為法律人的詹律師不忘提醒,政府是否有確實執行法案的擔當,才是海岸法成敗的關鍵。不論是立法還是執行,民眾的支持與持續監督將是台灣國土永續發展的唯一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