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中、彰、雲、嘉、南,等中南部六縣市首長齊聚宣言「禁燒生煤及石油焦」,不過,真正祭出禁用管制條例的僅雲林與台中。其中,雲林被環保署函告無效,而台中仍懸而未決。不過,台中火力發電廠與中龍鋼鐵已循條例規定著手興建室內生煤堆置場。
中龍鋼鐵廠的冶金煤料堆室內化工程2016年2月已動工,預計2018年底完成。 攝影:陳文姿。
兩縣市不同結果,除了在「禁用」與「管制」間微妙的差異外,提出自治條例的時空政治背景也有微妙差異。但無論是禁燒或管制生煤,事件都未落幕。
首先,雲林縣從許可證下手,實質降低核可生煤使用量,但台塑石化與麥寮汽電不服提出訴願,目前仍在行政訴訟中。
其二是,立委則直接走修法路線。時代力量15日提出《空污法》修法,明定中央與地方都得就生煤、石油焦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目前僅通過一讀,各縣市仍在觀望中。
「禁止」不行 換成「管制」就可以 雲林仿台中提出管制版本
雲林縣與台中市在管制生煤與石油焦上,最大的不同,在於雲林縣是明定「禁止使用」而台中市僅是「管制」。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去年6月公告,9月遭環保署函告無效。理由就是:《能源管理法》屬中央權限,且《空污法》中規定使用生煤、石油焦的管制是採「許可制」,雲林意圖「全面禁止」是剝奪人民請求核發許可之權利。
然而,今年1月,台中市提出「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時卻未被回絕。由於台中市屬直轄市,所以是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徵詢各機關意見時,環保署態度保留,而經濟部仍認定能源使用屬中央權限,至今結論未定。
台中市環保局長白智榮表示,已經收到行政院意見,台中市正在研議中,但不影響該自治條例自1月26日公布實施。實質上,台中市排名第一與第二的固定污染源-台中火力發電廠、中龍鋼鐵都已展開因應計畫。中火室內生煤堆置場所正在規劃中,而中龍鋼鐵更早在2月已動工,預計2018年底前完成,以符合自治條例的規定。
環保署長李應元(右二)與台中市環保局長白智榮(右一)聽取台電說明台中火力發電廠的棚式煤倉計畫 攝影:陳文姿。
台中市的「管制」模式似乎可行。於是,6月雲林縣也仿台中,提出修正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生煤石油焦管制自治條例草案》,將「禁用」改成「管制」,但遭議會以台中版條例尚未通過為由退回。
7月初,環保署長李應元於立法院具體表示「 管制可以,禁止要修法」,但各縣市都無進一步動作。
禁不禁法律解讀不同 立委求效率直接修《空污法》
雲林與台中所提出的時間僅距七個多月,但雲林縣是在前環保署長魏國彥任內提出,台中市則在大選後毛內閣時期提出。之後的看守內閣並未立即表態,僅整合各部會意見交台中研議,至今,新內閣也未表態。
不過,5月26日,新任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立法院備詢時更表示,雲林縣若重提草案,環保署可能會有「不同的做法」。
政策的差異,在於法律解讀不同。詹順貴在未擔任副署長前就曾指出,《能源管理法》第6條僅規定能源產品,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並未涉及地方政府管制權限。而雲林縣規定條例生效一年後才禁用石油焦,二年後禁用生煤,已預留業者汰換更新設備的時程,並非直接禁止發電業務。
立委黃國昌也表示,依他個人法律觀點,即便不修法,雲林縣也可以禁用生煤。但等大法官解釋緩不濟急,因此,時代力量黨團15日提《空污法》第28條修正案,明定環保署得就生煤、石油焦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地方也得制定較中央嚴格的許可規範或禁止生煤、石油焦。目前修正草案已通過一讀。
「許可制」可以不許可嗎? 台塑不滿雲林調降許可量提起行政訴訟
禁燒生煤是否只能憑藉地方自治條例?地方團體《自從六輕來了》總編吳松霖就指出,雲林縣大可直接停發生煤使用及操作許可證,不需等待自治條例。
去年6月,雲林縣確實在許可證開始施力了。在麥寮汽電、台塑石化麥寮一廠兩張生煤許可證上,展延時間縮減為2年,僅到2017年6月9日。
另外,在生煤使用量上,麥寮汽電M01製程生煤使用量每年由193.2萬噸,減少為140萬餘噸,佔27.5%。台塑石化麥寮一廠M75製程生煤核可使用量每年由192.36萬噸,減至151萬餘噸,佔21%。
對於雲林縣的動作,麥寮汽電與台塑石化以於法無據且侵害廠商利益為由向環保署提起訴願。但這次環保署以雲林縣對許可減量符合比例原則,且對有效期間具裁量權為由,駁回訴願。
訴願被駁回後,台塑與麥寮汽電繼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仍在訴訟中,之後可能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屆時,若雲林縣若勝訴,將成為重要判例。。
雲林縣 |
臺中市 |
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 |
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 |
施行日起,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生煤使用許可證 |
公布日起,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使用許可證。 |
施行日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 已核發之許可證自施行日起2年內不核發展延、異動、變更等許可證;有效期限未屆滿者,自施行日起2年後失效。 |
公布日起6個月後,應混合調配生煤至符合每公斤熱值6000千卡以上、含硫份0.5%以下及灰份8%以下,始得作為燃料使用。 公布日起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 |
施行日起1年後不得使用石油焦。 施行日起,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石油焦使用許可證。 |
(附註:現行沒有轄內沒有使用石油焦)
不再核發固定污染源石油焦使用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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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煤堆置場所,自107.12.31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 |
公布日(施行日):2015.6.10 |
公布日:2016 .01. 26 |
縣 (市) 發布後,報環保署備查 2015.9.7日,環保署於發函認為,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
直轄市發布後,報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目前已回覆意見,待台中市研議後回覆,行政院尚未正式發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