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鳥塞神像、灌食塞神豬 民間團體籲檢舉動物虐待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文鳥塞神像、灌食塞神豬 民間團體籲檢舉動物虐待

2014年02月19日
本報2014年2月19日台北訊,鄒敏惠報導

近日台南西港開仙真宮保生大帝舉行分靈神像「入神儀式」,把6隻活的白文鳥塞進6尊保生大帝神像背後小洞封死,殘忍畫面透過網路傳遞,引起社會輿論。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對此表示,不只是這次的「入神儀式」,台灣民間信仰不乏此類既殘忍又違反《動物保護法》的祭祀行為,舉凡神豬重量比賽、吊掛活魚祭祀、現宰活雞活鴨以鮮血畫符等皆是。

魚也是脊椎動物,應受動物保護法保護。但神豬展示現場,經常見到吊掛活魚,不斷張嘴希望獲得氧氣,最後只能窒息而亡。(圖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台北市野鳥學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昨(18)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嚴正抗議,要求政府主管機關嚴格執法,積極推動廢除此等殘虐生命的陋俗,以免少數廟宇以宗教民俗名義殘虐動物,給社會錯誤的生命教育示範。

封死文鳥但憑祭祀之名 大法官:習俗仍受法律約束

依照台灣習俗,金身入神需放羽鳥、銅錢、文旨、金龍鈕等四寶,虎頭蜂、蜈蚣、蛇等也都是常放的寶物。開仙真宮總幹事劉明印解釋:「是保生大帝透過乩童降旨,須延續3百多年傳統,廟方不得不從。」

他說,過去曾用畫眉鳥及台灣特有種冠羽畫眉,但畫眉列屬保育類,則改以同樣具靈性的白文鳥。台北市野鳥學會監事高康敏表示,不論是野生種或是寵物鳥類,將活鳥類塞進神像中封住、悶死都不符宗教慈悲為懷的理念。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現場提出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指出宗教信仰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其因而衍生之行為與結社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僅受相對保障,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

主管機關踢皮球 農委會:將勸導改善

由於明顯觸犯《動物保護法》,此案已由台南地檢署積極著手偵辦。然而,主管動物保護業務的台南市動保處卻託詞:「事涉民間信仰習俗,且全國各地的祭典都可能發生類似案件,將尋求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的法律解釋,再行裁處。」

不過農委會昨日緊急發新聞稿表示將責請相關地方政府調查,並呼籲尚有以動物酬神或相關祭祀活動的宗教團體,務必與時俱進,調整沿襲已久之祭儀,以兼顧並融入動物保護觀念。

舉辦神豬重量比賽的廟宇或場合,常有政治人物現身,以示親近選民,甚至頒發獎牌、匾額,等於鼓勵,助長虐養、虐殺神豬行為。(圖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研究會認為,以往農委會拿「法律不能解決民俗問題」來推卸責任,探究背後原因,仍是不脫政治力的操控。如同放生牽涉龐大的商業利益,許多宗教祭祀的場合都可以看到政治利益的涉入。除了常有政治人物現身以示親近選民,有的還頒發獎牌、匾額。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主管機關應維持行政中立,不應繼續讓這樣的「陋俗」排除法外

神豬也殘忍 違反《動保法》成舊規陋俗

舉辦神豬重量比賽的廟宇或場合,常有政治人物現身,以示親近選民,甚至頒發獎牌、匾額,等於鼓勵,助長虐養、虐殺神豬行為。(圖片: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據蘋果日報的報導,對於道士、乩童等「法界人士」來說,各界觀點不同,「入神儀式」引起外界這麼大的反感,甚至檢調的介入不免有點小題大作。如果檢察官連「小鳥」都管,那三峽祖師廟的大豬公,是否也要派檢察官介入偵辦。

對此,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出,全台13所廟宇每年仍舉辦的「神豬重量比賽」,正是政府主管機關應積極改善之處。研究會也趁機公佈三峽清水祖師廟於今年大年初六舉辦的神豬重量比賽,豬胖到正常體重的9倍重(一般肉豬重100~120公斤,神豬重達900公斤)。

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解釋,《動物保護法》有人道屠宰的規範,也有符合動物福利的人道飼養要求,但神豬體型過於龐大,根本無法以人道屠宰方式宰殺,飼養過程更談不上人道。但不但不見主管機關的勸導改善,廟方及所在縣市的地方首長、政治人物,反而前往頒發獎金、獎牌、匾額,變相成為競選拜票的熱門活動。

然而,習俗舊規也非牢不可破的教條。包括文學大師鍾肇政等177位客家大老也早已指出,神豬涉及強迫灌食、虐養與非人道屠宰,並非客家傳統習俗,呼籲廢除。蘋果日報也報導台灣道教總廟玄義宮羅山雲住持的說法,正統的入神物只放「經典」(紅布寫上神尊歷史)與「龍銀」(指當代錢幣),後來漸被扭曲在神像裡放活的生物,都不正確。

研究會澄清並不反對全豬全羊祭祀,但同時呼籲大眾,肥胖不代表福氣,希望民眾打電話、寫信或以電子郵件寄給農委會上述廟宇,發揮公民力量,刪除不合時宜的舊規。

每年舉辦神豬比賽的廟宇名稱 電話、網頁
桃園縣平鎮義民廟(褒忠祀) 03-4932246
https://www.facebook.com/imin4932246
新竹縣新埔枋寮義民廟(本廟) 03-5882238
新竹縣關西金錦山義民廟 03-5478256
苗栗縣獅潭義民廟 037-932190
南投縣國姓鄉褒雄宮 049-2451952
嘉義市褒忠亭(褒忠義民廟) 05-2258046
高雄市義民廟(高雄褒忠義民廟) 07-3841146
http://kh2.khakka.org.tw/
花蓮縣富里鄉竹田義民亭 03-8821421
林口竹林山觀音寺 02-26011412、26016020
http://www.zlskyt.com.tw/
竹北蓮華寺 03- 5501342
桃園縣觀音鄉甘泉寺 03-4732622
三峽清水祖師廟 02-26714657
http://www.longfuyan.org.tw
淡水三芝八庄大道公 02-26220115
http://www.918.org.tw/

(製表、提供: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 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 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