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台灣國際

崔媽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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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

環保團體對各政黨國土保安與環境政策之建言

提出者: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海洋台灣文教基金會、非核台灣聯盟、草山文史生態聯盟、荒野保護協會

  72敏督利水災重創台灣,除台八線中橫及支線新中橫嚴重受損,南橫及各山區路段也災情慘重。環保團體於7月23日拜會國、親及民進黨等黨部,請各政黨以敏督利、賀伯、納莉及桃芝等颱風災難為殷鑑,避免不當交通建設與超限開發,生態敏感地區的道路建設應從嚴認定,而可能造成重大環境與水資源破壞、造成土石流的交通建設務必停止,請各政黨支持停建蘇花高。環保團體並提出國土保安與環境政策之建言:

壹、 防範土石流災難,落實國土保安政策

  1. 為保障大甲溪流域居民安全,中橫谷關到德基路段全面封路封山休養生息,流域內所有水力電廠停止復建,逐步廢廠廢壩並全面檢討山地水庫之開發計畫。

  2. 違法超限使用的國有土地停止租約,強制收回。

  3. 廢止山坡地放領政策並著手相關配套措施。

  4. 不應補償濫用、墾殖等違法行為者。

  5. 邊坡地不該擾動,尊重自然復育機制,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邊坡工程。

  6. 根據水利法(本法第78條、施行細則第142條),72水災沖刷過之自然河道,應限期公告為行水區,不容再度縮減,並中止河道內河濱公園與人工溼地之開闢。

  7. 落實2000年陳水扁總統政見,行政院應由自身做起,下令退輔會退出山林,特別是退出梨山、福壽山、武陵等農場及棲蘭林區,已放領之土地應於3年內徵收,土地交回國家進行自然復育。

  8. 不得增闢中高海拔之產業道路,舊有道路重新檢討,危害國土保安者應予封閉。

  9. 利用公有地(如台糖土地)成立「有機農業專業區」,輔導災區民眾遷村經營。

  10. 重新檢討目前推動之國土計畫法,應同步研議關鍵性之配套法案,並依法先進行立法轉換衝擊研究(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貳、蘇花高將破壞國土保安,請支持停建蘇花高

  環保團體要求各政黨支持停建蘇花高,主要因其將會破壞國土保安,原因包括:

  1. 破壞山體結構,因開洞築橋工程鉅大。

  2. 可能流失重要的水資源。

  3. 破壞許多河川行水區及水污染管制區。

  4. 尚未嚴謹進行地表地質調查。

  蘇花高全長約86公里,計有隧道11座、總長40公里,橋梁21座、總長37公里,隧道與橋梁約占全線90%,將嚴重破壞山體結構。而水資源是目前台灣經濟發展面臨之重要問題,審視施工中的北宜高速公路雪山坪林隧道(1997年12月,該隧道西行線發生嚴重湧水,伴隨著抽坍,以每秒750公升湧水)、北迴鐵路新永春隧道(施工7年來,每分鐘80公噸巨量湧水),都出現大量湧水問題,所以蘇花高未嚴謹探勘、貿然施工,可能嚴重流失重要的水資源。

  另外,依據2000年製作之蘇花高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預定路線不但經過眾多河川行水區及水污染管制區,而且穿越宜蘭縣南澳碧侯及花蓮縣和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並接近多條斷層,且施工期間之堆置挖方量為1170萬立方公尺,堆置廠設於新城溪右岸、南澳南溪南岸及漢本堤新生地,依其工序推估,堆置期長達數年,其土方可能造成河流淤積、阻礙魚類迴流。

  目前蘇花高尚未進行嚴謹的地表地質調查,包括蘇花高隧道大多與斷層相交,斷層破碎帶可能造成岩塊落盤以及大量滲水或湧水擠壓問題。國工局對於許多經過斷層剪裂帶路段的對策,都是視現場狀況設置擋土結構物或加強活動斷層之防治,尚未嚴謹進行地表地質調查,也未進行隧道沿線地質探勘調查、埋設水位觀測井及水壓計,也未進行地球物理探測(井測或地電阻影響剖面探測等),根本不清楚地下水位及地層透水性。

參、環保團體的環境政策建議

  一、調整政府組織及行政區域

  1. 成立環境資源部。

  2. 「非核家園推動委員會」法制化。

  3. 「永續發展委員會」法制化。

  4. 成立「能源署」,統整能源政策及管理。

  5. 「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原子能管制委員會」。

  6. 配合生態、社會條件調整行政區域。

  二、推動環境法案立法

  1. 「環境權」入憲,落實「環境正義」以及「預警原則」。

  2. 制定「資訊公開法」。

  3. 制定「非核家園推動法」。

  4. 修正「電業法」,落實電力事業自由化及公共化。

  5. 修正「公民投票法」,移除對人民權利行使之限制。

  6. 制定「溫室效應防制法」,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

  7. 檢討稅制,增加徵收環境和資源使用稅,確實反映環境成本,降低一般薪資的所得稅。

  8. 全面檢討環評制度(包含政策環評、技術環評、風險評估),落實民眾參與和整合評估。

  9. 推動立法禁伐天然林。

  10. 全面檢討有關噪音管制之各種法規。

  11. 嚴格界定並加以檢討各種目前所謂之生態工法及其適用情形。

  三、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一)經濟的可持續性

  1. 面對加入WTO以及全球化競爭,國內的生態環保標準,必須至少維持與先進國家同等。對於較特殊或脆弱的生態環境,則需考量更高的標準。

  2. 全面規劃推動「生態化工業園區」,朝向廢棄物零產出的目標。

  3. 推動事業及政府政策永續性評估。

  4. 推動「綠色科技」和「綠色消費」,朝向低耗能、低污染之生產和消費的目標。

  5. 每年公布「綠色國民所得帳」(Green GNP)以及「永續發展指標」。

  6. 「人類生態學」(Human Ecology)列入國民教育課程,並推廣至大專院校通識課程和成人教育(社會和社區教育)。

    (二)能源利用

  1. 加強節約能源教育與宣導,鼓勵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與發展。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和公立學校率先做起,積極落實節約能源措施,於2008年前節能10%以上。

  2. 2004年底前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制定,提供優惠措施,積極推動太陽能、風能、生質能、地熱等再生能源之發展。於2010年,再生能源佔總發電容量比例達10%以上,佔總能源供應量比例達5%以上。

  3. 停建核四廠。

  4. 加強核一、核二和核三廠的安全管制,強化民間監督,每年舉辦無預警的區域性核子事故應變演習。

  5. 低放射強度核廢料及用過之燃料棒的貯存設施設置計畫,應公開化、透明化,並由社區居民參與決定。

    (三)水資源

  1. 水資源的開發,應配合各地區的生態環境與人文社會,採取多元技術,分散設置。

  2. 地區污水的處理,應採取「分散多元」的方式。同時,污水的處理宜採用自然生物處理的方法,處理過的污水應再利用。

  3. 公園綠地生態化,增加自然補充地下水源的管道。

  4. 恢復自然河川生態,拒絕任何假借生態之名而行工程之實的政策或施業。

  5. 全面檢討水資源開發政策,合理利用地下水,規劃地下水庫,審慎評估平地水庫設置位址適當性。撤銷規劃中的湖山水庫、吉洋人工湖、大甲溪八寶圳攔河堰等重大水資源案。將水庫建設列為最後選擇。

  6. 水價應充分反映環境與社會成本。

    (四)垃圾處理

  1. 調整「焚化為主」的政策,改採「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的政策,朝向建立「循環型社會」和「零廢棄」的目標。全面實施「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包括廚餘資源回收、建立「資源回收再利用」系統、鼓勵多元再利用技術、暢通再生產品銷售管道、促進物質循環利用、減少焚化和掩埋量。於2008年,資源回收再利用率達50%以上。

  2. 設置「資源化工業園區」,停止於園區外單獨興建垃圾焚化爐。

  3. 推動區域垃圾於「資源化工業園區」聯合處理。

  4. 未分類及可再利用的一般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嚴禁進入一般垃圾焚化爐。

    (五)生活機能與交通運輸

  1. 提昇各個地區的生活機能,降低跨區域的交通運輸需求量。

  2. 規劃生活圈區域內的交通運輸,朝向大眾化,以減少私人汽機車的擁有量。

  3. 都市規劃生態化,以行人步道及自行車專用道優先,建立安全的交通網路。增加綠地及行道樹,減少硬板地的舖設。

  4. 重新擬定蘇花高的替代方案。

  5. 限制橫貫東西及穿越生態敏感地區之公路建設或復建,如921地震時嚴重受損的中橫谷關德基段之復建必須嚴加評估。

    (六)生態保育

  1. 依據維護原住民權益的原則,設立「馬告國家公園」。

  2. 山坡地及其他生態敏感區使用者課徵保育捐,做為保育經費來源。

  3. 設立海洋保護區,積極復育珊瑚礁及其他海洋資源。

  4. 設立「八色鳥保護區」,積極保育。

  5. 善用台鹽土地,進行海岸濕地復育工作。

  6. 停止核發海岸地區開發許可,保留天然海岸線。

    (七)國土保安

  1. 全面保護原始林,檢討錯誤的造林政策。

  2. 制定保安林總量管制政策,防止保安林面積縮減。

  3. 嚴格限制河砂及陸砂開採,公共工程率先降低混凝土使用量。

  4. 土石流高危險地區全面遷村。土石流整治工程須考慮地質及生態特性。

  5. 嚴格限制農業上山。

  6. 發展生態化有機農業,補貼小農,限制大面積、機械化耕作方式。

  7. 避免於河川地一窩蜂興建親水公園或運動休憩園區,變相與河爭地。

  8. 凍結或減緩各種重大建設及開發,全面加以檢討。

    (八)國際環保

  1. 積極參與國際環保事務。

  2. 禁止公害及有毒物質的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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