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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家]

一種保護阿貓阿狗的法

作者:黃怡

  一九九八年十月中旬,立法院通過了「動物保護法」。這在動保界是件大事,報上也或多或少有些報導。然而,就像「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時,台灣的野生動物是最後知道消息的動物,十月十三後動保法通過後,我們也不見街頭的流浪犬聚集在一起,大啃骨頭慶祝這個好消息。

  祇是我當天晚上帶狗去散步時,臉上多了些笑意。狗後面跟著四隻流浪貓,在夜深人靜的小巷中竄走,不時停下,往人家釘的樹皮欄柵練練爪子,或是躺在柏油地仰著搔背,狗弓身窩大便時,幾隻貓便有趣地圍觀牠,還在這隻柯卡狗的下巴搓來搓去。幾隻都是我今年帶去結紮的母貓,不論中年的、年輕的,結紮後都皮色潤澤、活潑可愛,現在我也得仔細想想,依據動保法,我到底應該是牠們的「飼主」呢?或是萍水相逢的「朋友」?萬一牠們咬傷了鄰居養的大白兔,兩者必須負擔的法律責任是很不一樣的。

  我們的動保法立法運動,正式說來,是從一九九三年二月開始的,那個月,行政院函示農委會著手研訂動物保護法,因為世界潮流已經逼到我們家門口,台灣政府挺要面子的。而農委會委託台大獸醫系起草法案,由葉力森教授負責該計劃的推動;他們算是找對人了,這位留英的年輕教授,在近年的台大學子之間,掀起了對動物權的熱烈關注,並給予民間動保人士學術上的有效後援,後又邀集民間相關團體共同討論,使整個立法運動有了良好的開端。

  一旦關懷生命協會介入國會遊說行動後,隨著民間版動保草案的出爐,在經濟動物基本待遇與利用動物競技賭博等方面,有了更明顯的保護措施。一九九六年六月,立委沈富雄提出此草案,經由四十二位立委連署後,正式交付立院審議。立法過程中,多虧了諸多立委的努力,譬如上會期排入一讀會的蘇煥智、郁慕明,本會期排入一讀會的洪奇昌,到二讀曾出力的還包括施明德、郝龍斌、高惠宇等,九月份在做朝野協商時,民進黨的柯建民、陳定南,國民黨的林國龍、陳鴻基,新黨的朱惠良,在態度上都起了關鍵作用。嚴格說來,台灣的五百萬隻狗(一半是有飼主的狗)、數目不明的貓、超過五百萬頭的豬、無數將被實驗的兔子與老鼠等動物,以及賽跑的馬...,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未包括而和人類生活有接觸的脊椎動物,都要非常感謝他們。可惜在年底選舉,動物不是「一命一票」, 否則這些先生女士穩當選的。

  為什麼保護脊椎動物而不保護跳蚤、蟑螂、蚊子或螳螂等呢?科學家研究的結果,發現世界上現有的1089269種動物中,以為數42908種的脊椎動物(包括人),在痛覺感知上最敏銳。所以動保法通過後,華西街的活蛇剝皮秀是違法的,釣客不准再挫魚了,老餮大啖醉蝦也不可以,用虐待的方式宰殺雞、羊等更會觸法,流浪犬收留所處死狗隻必須避免牠們痛苦,像前兩年常見的對流浪犬潑硫酸及熱油的無聊客,更肯定會吃上官司。 

  脊椎動物包括無頜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鳥類和哺乳類,因此,不要以為麻雀多的是,用氣槍射殺幾隻玩玩無所謂,或是把龜鱉放在臭了的水裡養沒關係。動保法的原意,就是希望人能夠尊重任何有感覺的生命,不論牠為數多或寡,不論牠價格貴或賤。提倡素食的人常說:「祇要有臉的,都不要吃」;動保法則提醒我們:「遭打擊時會迴避的動物,都會痛,請勿加害於牠們,或是必要殺害牠們時,盡量減少牠們的痛苦。」總而言之,動保法大幅縮小了人類對其他脊椎動物的道德權利,古代像笛卡兒的說法,覺得這些動物沒有理性,是人類當然可以自由運用的「自然機器」,也被動保法徹底否定了。

  而「痛苦」也僅是比較概括的名詞,譬如說,某人養了一隻秋田狗或獒犬,從牠零歲便關在不太大的籠子裡,直到數年或十數年後老死為止,牠也吃也拉也長老,但你能肯定牠不痛苦嗎?以後動保法的施行細則要如何來界定飼主是否「虐待」動物呢?動物在整個生物界的倫理地位該如何安置?動保法的通過,恐怕才是人類思索的第一步。

  在台灣,常有飼主將寵物蜥蜴「放生」。要到什麼時候,人們方能以對待恐龍的敬肅心情去看待一隻小小的蜥蜴呢? 

站內轉載:http://news.ngo.org.tw/reviewer/huangyi/2001/re-huangyi010207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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