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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家]

國家公園法修法問題小註 (下)

作家:陳玉峰 (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所長)

  如今,政府在民間運動下即將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一些立委卻主張先修法再說,然而,修法的版本則甚多,有些主張已屆荒腔走板或慘不忍賭。筆者詳加比較各版本之後,傾向於「根本不必修法,本來就可以妥善照顧原住民暨文化保育」,理由如下。

  其一,台灣的國家公園法對資源之保育與利用的策略,係透過五大分區(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來管控,分區恰當即可解決今之所有問題。

  假設完全不修法,對原住民狩獵文化、任何原生活形態,依然可以依法而無阻礙地進行,只須檢附使用計畫及詳述理由,以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報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即可,因為:

1、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4款:「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第5款「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

2、同法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七.溫泉水源之利用。八.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十.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擴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請注意,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內這10項內容,只需管理處許可即可辦理。又,第10款則留下廣大的但書,也就是說原住民原文化的生活型皆可另訂之。

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10條:「依本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討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其須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核辦理」。

  依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可在「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規劃期間一併考慮,也就是說直接將保障原住民文化、生活型的具體內容,明載於「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計畫書」,即可免除此一行政程序。

  其二,國家公園設置後得經國際認證通過,如果依據某些版本而修法,不僅得不到國際的承認,台灣的國家公園可以全部丟棄,或說台灣願採自行其是的系統,自絕於全球國家公園的保育舞台。

  其三,台灣的保育法規方興未艾,目前尚無環境保護基本母法,國土規劃法仍未通過,文資法、野動法、野植法等等系列法規多所重疊或衝突,加上各法皆屬特別法,誰也不比誰大,若欲修國家公園法,最佳策略建請政府全盤檢討台灣的保育法規,全面研究、妥善研擬後始宜進行修法。

  其四,如果只為成立馬告國家公園而將國家公園法修得四不像,好比整棟大樓,為了修改局部房間而損及地基、結構,則成立國家公園又有何意義?!何況台灣之國家公園系統包括如金門、墾丁、陽明山等地區。

  其五,原住民權益係當前台灣最應重視的平權,國家公園當然必須保障原文化、原住民,但若將原住民各面向需求灌注於國家公園法的修訂,而以偏蓋全,則大可維持現狀,何必自毀保育基業?何況原民會正擬訂原住民族發展法、原住民自治法等等,並非僅靠國家公園法之修訂而解決。

  其六,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係依據「國家公園計畫」而實施,如今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的共管機制設計,已將原住民納入直接參與規劃,在計畫書中詳加載明原住民生活、生計、生機之保障與自主權部份,足以解決歷來的誤解,以及執行的偏差。

  化約一句話,原住民的諸多權益可透過規劃馬告國家公園的參與過程,由計畫書明訂之,根本不必修法,或僅小局部修訂即可,歷來問題出在當局不為也,非不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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