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台灣國際

崔媽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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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的希望在自治

蘭嶼自治宣言

  蘭嶼Tao民族世居──人之島(Pongso No Tao)「蘭嶼」業已千年以上,這是不容質疑的事實。在這漫長的歷史歲月,各部落族人和平共存,共創獨特的海洋漁撈文化奠定了Tao民族平權主義的社會組織與文化,這是Tao民族引以為傲的集體資產。今天,我們要基於維護此集體資產、基於聯合國國際人權與生態多樣性公約,要求建立「蘭嶼自治區」。「原住民自治區」的宗旨是在於追求民族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文化權,土地與環境權…..等的完整性,以延續本民族的生命與尊嚴。

  許多朋友問我們「為何要自治」?對於此問題,讓我們透過歷史來回答。1492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後,「新大陸」成為西方重商主義殖民的土地和人民。時至十九世紀末,Tao民族如同其他原住民族一樣,在近代日本帝國殖民統治下,其「封閉政策」使蘭嶼成為「南島民族研究」實驗室。蘭嶼Tao和台灣其他族群一樣,被推上了受支配、被剝削的國際舞台。

  然而,1945年日帝殖民統治結束,卻是另一異族---漢族/國民黨---統治的開始。新的統治者比起舊統治者的「壓迫政策」更有過之無不及。五十四年來的國民黨執政所執行的「山地平地化」、「山地現代化」、「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等更是具體的滅族政策。1982年國民黨將核能廢料放置於「人之島」(Pongso No Tao)---蘭嶼---正是國民黨政府與跨國企業攜手對僅有三千多人口的Tao民族的具體壓迫事實。回顧歷史,我們體認到「過去的統治有如『乞丐趕廟公』,蘭嶼Tao民族已經沒有別的島嶼可以遷移」!因此我們認為「蘭嶼的希望在自治」。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陳水扁先生遠赴蘭嶼與台灣原住民族各族代表簽署「原住民族與台灣新政府新的夥伴關係」(參考附件),承諾「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同時,陳水扁總統「就職演說」中提及,「中華民國不能也不會自外於世界人權的潮流,…將中華民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在此之前,一九九四年「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中指出,「第一條:原住民有權充分、有效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法律所承受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第三條: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利」(參考附件)。所以,我們認為「原住民族有權利要求自治」。

  我們深切體認原住民族命運處於歷史轉變的洪流與漩渦的核心。我們不僅要求終止「乞丐趕廟公」的統治,以及免於被滅族的恐懼。透過「蘭嶼自治」使即將被消滅的民族獲得尊嚴的再生,這是我們這一代跨世紀的歷史責任之唯一途徑。

  基於落實「蘭嶼自治」,挽救民族命運。我們具體的訴求如下:

1. 蘭嶼Tao民族基於追求族群生命與文化之永續發展,邀請國際社會和台灣各界共同見證「蘭嶼自治」。讓「蘭嶼自治」成為一種反省與創新,對地球村之多樣性有所貢獻。

2. 新政府應基於夥伴關係,立即與蘭嶼Tao民族簽署「蘭嶼自治時間表」。行政院應成立專案小組,編列長期性預算,與蘭嶼Tao民族共同推動自治。於2004年前全面實施「蘭嶼自治」。

3.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應主動且全力協助蘭嶼Tao民族推動自治。特別針對蘭嶼Tao傳統文化與「蘭嶼自治」相關之事務進行調查、研究、對話。

4. 蘭嶼Tao民族自治體確實建立運作之前,蘭嶼的土地、海洋,以及總體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先予凍結。尤其是環境與生態敏感地區、特殊文化資產更應優先予以保護之。

5. 新政府應與蘭嶼Tao民族簽署遷出核能廢料與核輻射除役工程的時間表與相關合約。


附件一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

一、 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二、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三、 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

四、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五、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六、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七、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附件二

  今天,我們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這是我們延續民族命脈的唯一希望。(聯合國文件E/CN.4/1995/2,E/CN.4/Sub.2/1994/56第87-96頁)。

第一條:原住民有權充分、有效享受《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法律所承認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三條: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利。據此權利,他們可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第七條:原住民集團和個人有權免遭種族滅絕和文化滅絕,必須防止和糾正:

一、 任何旨在活實際剝奪其作為獨特民族的完整性的行動,或剝奪其文化價值觀或民族特性的行動;
二、 任何旨在或實際奪走其土地、領土或資源的行動;
三、 任何型式的旨在或實際上侵犯或損害其任何一種權利的人口轉移;
四、 任何形式的通過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將其他文化或生活方面強加於他們的同化或融合;
五、 任何形式的反對他們的宣傳。

第三十一條:作為行使自決權的一種方式,原住民有權在有關其內部和當地事務的問題上實行自治,在諸如文化、宗教、教育、宣傳、媒介、保健、住房、就業、社會福利、經濟活動、土地和資源管理、環境和非本族人的進入,以及資助這些自治職能的方式、方法等問題上實行自治。

聯絡人:夏曼•藍波安0935-524915? 張俊傑0939-261077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issue/against/against-000524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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