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台灣國際

崔媽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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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促進政府與民間合作推動環境教育

作者:教育部環保小組

  教育部為促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在環境教育方面的合作,已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2日至3日,邀請國內相關部會、學術機構、教育界人士及自然保育、環境保護等民間團體共約80個單位,計160餘人,在台北市召開大會。會後與會人士一致決議,政府應儘速制訂與公布「環境教育基本法」,並發表宣言如下:

  我們認知到,台灣數十年的發展,創造了舉世注目的經濟奇蹟;但本土生態與環境也遭受嚴重的威脅與破壞。雖然政府各機關不遺餘力,致力於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的工作,但改善有限;廢污處理困難,水土問題仍舊威脅民眾身心與財產安全,國土的整體規劃管理須建立更為有效的制度。因此,在邁向二十一世紀之際,台灣的環境管理與永續發展,仍待全國公私各界,共同努力。

  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1979年「貝爾格勒環境教育宣言」,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等許多國際宣言中,一再強調「環境教育」的重要性。環境教育不但被公認為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最根本、最重要工作,環境教育的推展更應該促進公私部門的「夥伴關係」。無數文獻中也指出,環境教育強調人與環境的關係,藉由教育過程,使全民獲得保護及改善環境所需之知識、態度、技能、價值觀。因此,我們一致期望,台灣應大力推動環境教育;藉由環境教育培育國人對整體環境的正確認知與態度,進而關切環境的變遷,發揮全民珍惜資源,崇尚自然,實踐節約資源、儉樸惜福、愛物減廢之生活方式,從內心發乎為維護環境的行動。

  本次大會討論的議題,包括:環境教育師資的培訓、環境學習中心的推動、計畫補助的申請審核、課程與活動計畫規劃、民間與政府合作、民間與學校的夥伴關係、教材與出版品的獎勵與認證、補助計畫的評鑑制度等八大主題。同時為建立環境教育穩健的制度,協助解決人事、經費和推動等制度性問題,大會也針對環境教育基本法的制訂,提出初步報告。上述議題經由熱烈討論,獲得珍貴的交流經驗與重要成果。所有與會者對於本次大會主題「教育部與民間團體結合成夥伴關係」,共同推動環境教育計畫,有深度的期許,更希望在體制內的教育體系合作基礎上,逐步擴大到體制外,結合綠色學校、綠色社區與生活文化,以營造國家的永續發展。為呼應這些共同理念,我們呼籲:

1. 推動環境教育不限於單一學科、單一對象、單一階層或單一活動,因此必須能利用所有機會,結合企業、民間團體,以及各個相關部會,建立「全國性的夥伴關係」,共同推動。

2. 政府應儘速組成各種規劃小組(或委員會),邀請企業、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進行系統性的思考,提出的願景,規劃更具體的政策方案,推動組織體系建立、策略規劃、編訂預算、研定相關辦法等,並執行先驅性的計畫,積極落實。

3. 政府應建立適當的、制度化的補助機制,來厚植民間夥伴執行環境教育的運作能力。經費來源除各部會編列預算及整合運用外,必要彙集民間企業部門之捐助,籌設「國家環境教育基金」。

4. 支持教育部推動環境學習中心體系之計畫,確立服務與設施規範,鼓勵民間團體及其他公私部門機構參與提供資源,以建構全民終身環境學習的場域與專業服務設施。

5. 政府應加強培育各級教師的環境教育專業能力與角色,增列環境教育課程,並擴大辦理在職進修,提供教師與社區人士學習。各訓練單位包括大專院校與民間團體所提出的課程,應考慮建立審核與認證制度。

6. 政府應有全球思考,鼓勵推展本土和區域課題之環境教育。推展環境教育,應能走入社區與生活,鼓勵學校教育與社區結合、學生社團與民間團體結合,共同建立關懷本土環境的意識。教育部可邀請顧問協助,提供區域性論壇,或促成區域性民間團體之結盟。

7. 政府應加強規劃戶外環境教育,規定學生應參與遠距、多日的環境教育戶外活動;並鼓勵民間團體提供環境教學保險及相關資源,促成全國環境教育基地的建立。

8. 政府應研擬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志工、解說員與企業組織的環教師資培訓計畫,並由教育部研議補助各大專院校、社區大學、民間團體及社區組織所開設之學分班、在職進修及各種專業類型的環境教育學程。

9. 設計各種評量與認證制度的首要目標,宜建立在肯定、鼓勵的基礎上。應建立審慎之評量制度,關注具有信度與效度的方法建立。建議採推薦式的認證,認證項目應具多元化、時效性,分級定期接受評鑑。認證評鑑方法應有彈性,認證單位應具有公信力。

10. 政府應建立環境教育獎勵制度。對於優良教師、團體、機構、個人、媒體、環境學習中心、政府單位,以及出版者,應依評鑑小組之推薦,給予分級、分類評鑑與獎勵。

11. 環境教育的教材,應以永續發展為主軸,結合本土的、區域的多元性議題,並配合「九年一貫」之需求。政府應鼓勵研發及翻譯環境教育相關之各種課程、教材、圖書。

12. 民間團體的專業知識與人力資源,應能協助推廣學校環境教育。政府應建立必要之機制(如BOT和規範管理辦法),鼓勵地方學習中心(教育基地)之建立,整合學校與民間之環境教育資源,以建立制度化的民間團體、學校與政府之間的合作關係。

13. 政府有必要建立適當的行銷計畫(如博覽會),讓民間團體有機會展示成果、教材、課程與服務事項,促進相互學習、成長與經驗交流;並利用各種資訊系統與組織獎勵機制,建立全國環境教育資訊或圖書中心,讓各種環境教育的訊息可以迅速流通。

14. 政府與民間之資訊網站,應予整合與公開,使環教工作者及一般民眾容易與方便使用。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民間團體的資訊網站,整合建置各地之環教資訊。環境決策應強化全民參與,並建立公開對話的機制。

15. 為確保與穩定推展環境教育,整合規劃環境教育計畫,並規範各種補助、審核、考核與評鑑辦法,政府應儘速制訂與公布「環境教育基本法」。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issue/against/against-00122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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