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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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為什麼要到貢寮鄉去的原因

作者:陳惠馨

  和大家討論後發現,要停建核四恐怕要從貢寮鄉的鄉民的權利出發才會有著力點。只要有一位或兩位的貢寮鄉鄉民出來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及財產權等)那麼司法就有必要介入。

  做為一個法律人,我在2001年1月15日因為《大法官會議520號》的解釋開始關心核四問題;在這之前,我大部份的時間除了教學與研究外,最關心的社會運動是婦女議題,兩性平權問題。由於研究大法官520號解釋在法學界所產生的兩極化影響(一說認為520號解釋認為行政院停建核四是違憲的,另一方說不違憲),我在很突然的狀況下,開始關心核四問題。當我將經濟部核四再評估小組的13次會議記錄看了後,我心中有許多的疑點,也因為這些疑點及我對於台灣的關心,讓我有機會認識了環保團體的人士,並參與了224的遊行。

  然而遊行之後,我卻深感台灣民間力量在政黨輪替後的無法使力,我自己覺得做為一個法律人卻無法以我的專業改變核能在台灣的發展一事而深感遺憾。將這個感覺與主婦聯盟的曼麗談過後,又將焦慮化為行動,因此我們大家(包括環保團體長期關心這個議題的朋友們及一些法律人在主婦聯盟開了兩次會議,2月28日及3月4日),討論後發現要停建核四恐怕要從貢寮鄉的鄉民的權利出發才會有著力點。

  這兩天立法院永續會的紘頤協助安排我們去貢寮鄉與鄉民見面並去觀察核四廠,至目前的興建。到目前為止,我所能邀到的人包括法律系的教授、學生數人,另外有女學會的前兩任理事長,徐慎恕女士、當代的發行人及主編及他們的朋友,其他的人尚在邀請中。這星期我不斷思考為什麼我們要到貢寮,要去做什麼呢?

  我在昨天找到較為明確的答案,將其寫下,請大家一起參考:

  核四問題牽涉我國能源政策的發展,我們因為核能的不安全及不環保,不經濟而反核。我們反核確實基於我們對於這塊土地的情感,但從我國目前法律的體系看,核四興建最直接侵害到的人民是貢寮鄉的鄉民,也因此只要有一位或兩位的貢寮鄉鄉民出來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及財產權等)那麼司法就有必要介入;當然我們無法確定我國的司法是否會真的保障貢寮鄉的鄉民生命及財產權,但是如果我們不做,司法是不會主動介入的。這也是我為什麼認為反核能、反核四可以考慮重新從貢寮鄉出發。讓土地及土地上的人民開始為自己說話,讓台灣人民看到建核四侵害的不只是我們未來潛在的利益,它是活生生的在侵害當地人民的權利的。

  而我這樣的主張並非毫無根據的,這是我們多年從事婦運的經驗告訴我這或許是一條有力的路。當年(1989)年我從德國取得博士學位返國後在政大教親屬法,我做為一個學者寫文章,在課堂上大聲呼籲民法親屬篇要修改,但是我們的聲音卻無法讓國家動一動去更改法律。直到1994年兩個因為法律的不公平而遭到傷害的母親出來打官司提出訴訟,才使得大法官在當年的9月23日做出大法官365號解釋,宣告立法者應將所有民法親屬編違背兩性平等的法律加以修改。這幾年兩性平等的目標在台灣雖然還走得有點辛苦,但是政府在法律上及政策上已經將它列為必然的追求目標了。

  也因此我認為在環保團體多年來反核的行動中,你們已經在台灣創造一種“愛台灣保護台灣”的基本觀念,我們現在需要的是當事人出來主張自己的權利,讓法律真的發揮功能。而以法律追求權利的路仍然需要環保團體及人士繼續在政治領域及教育領域去推廣觀念,如此讓台灣非核化的希望才可能實現。

  有了上述的想法後,3月17日去貢寮鄉的行程突然間不再非常沈重與無力;相反的,我目前很期待自己可以認識那塊土地及上面的人民。感謝綠色公民行動的愫欣將貢寮鄉的資料用網路寄給我,也希望更多人未來一起關心這件事。(2001/3/15)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issue/against/2001/against-010411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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