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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新竹化工廠廠址土壤長期含高濃度的致癌物質,不應該通過變更地目使用--致環保署公開信函 作者:林聖哲 (加拿大溫哥華綠色文化交流俱樂部會長) 環保署署長與相關負責人: 主旨:希望貴署能嚴格督導,新竹化工廠廠址土壤長期含高濃度的致癌物質,不應該通過變更地目使用。 附件:柯建銘立法委員、台灣綠色和平組織會長林聖崇、新竹市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鍾淑姬、淨竹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高清波、交通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葉弘德教授。 頃聞(見以下附件新聞)新竹市都委會通過新竹化工設置倉儲批發業新建工程,由於新竹化工廠廠址土壤長期含高濃度的揮發性有機物,苯、甲苯與二甲苯等致癌物質,絕對不應該通過變更地目使用。 根據瞭解,煉焦爐於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之粒狀物、氣狀污染物、惡臭、有毒氣體,及其他易致癌之芳香族(PAH)碳氫化合物。在早期台灣地區計有五家煉焦業工廠,分別為台北市啟業化工、桃園縣及新竹市之新竹化工、苗栗縣之勵榮化工及高雄市之中鋼公司。經過行政院環保署加強管制後,目前煉焦爐僅剩中鋼公司尚在運轉,其餘各廠皆已歇業。 根據新竹市公害防治協會"我們努力的點滴"報告顯示:
個人於1989~1991年擔任新竹市公害防治協會第二任理事長期間,協同清華大學、交通大學學者專家,深入該廠附近眷村,收集資料(詳查新竹市公害防治協會1989年淨竹通訊),瞭解當地榮民長期遭受呼吸器官疾病病痛,以及癌症死亡的威脅。二十年來,新竹化工廠屢遭附近居民陳情不斷,環保機關除開單告發外,要求進行改善,兩廠亦皆投資進行污染改善工作,但因改善效果不佳,亦於1989年被勒令停工。 行政院環保署研究報告(陳永仁)證實,該廠附近眷村榮民長期遭受新竹化工廠嚴重污染,呼吸器官疾病,以及呼吸道與消化道癌症明顯增加,死亡病例也高達五十人以上。由於污染所導致癌症發生,經常暴露於致癌物之後約十五至二十年。這點可由煉焦或金屬廠與呼吸道癌病發生的時序來了解。五十年代,歐美各國各種化學物的產量大量增加,相對的,在七十年代其癌病就明顯增加。情況與該廠附近眷村榮民的遭遇,不謀而合。 公共衛生學者也表示,癌症已成為國人十大死因的榜首,國人生活環境暴露於致癌物質的危害問題應予重視,揮發的空氣污染物包括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多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以苯的毒性最高,國際已確定苯為致癌物,對人體造血毒性、系統毒性、基因毒性,會導致白血病(血癌),並會引發染色體斷裂、姐妹染色體互換等基因突變現象。 德國的研究報告顯示,煉焦廠廢址變更使用為公園與住宅區後,發現兒童經常生病、畸型兒與日俱增、白血病例不斷上升。研究證實,該煉焦廠廢址的土壤與空氣,發現高濃度的揮發性有致癌機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曾經在1989年公共電視台播出。 依據成大環境工程教授林財富等為環保署和國科會做的研究,垃圾掩埋場散放的揮發性有機物以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均為有毒甚至致癌物)為主。掩埋場氣體會由土壤孔隙傳輸及外面土壤和住家。台南市城西里掩埋場一年釋出3萬公斤甲苯、8千公斤二甲苯。 頃聞(見以下附件新聞)新竹市都委會通過新竹化工設置倉儲批發業新建工程,由於新竹化工廠廠址土壤長期含高濃度的揮發性有機物,苯、甲苯與二甲苯等致癌物質,絕對不應該通過變更地目使用。 由於本案明顯危害公共健康安全,如果在一個月內沒有獲得合理解決,我等將向監察院,以及檢調單位提出檢舉。由於事關健康重大問題,希望貴署能嚴格督導,否則日後相關人員必須負起行政與刑法責任。(2001.9.22) 附件新聞參考資料:新竹化工設置倉儲批發業新建工程,市都委會通過 ETtoday:記者季從茂/新竹報導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日前召開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新竹化工設置倉儲批發業新建工程」,由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欽榮主持。會中分就申請流程、環評、交通及基地建物未來整體空間規劃等課題逐項討論後原則通過。 與會委員包括中原大學設計學院院長黃承令教授、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李威儀教授、東海大學建築系曾成德教授、建築師張樞、戴德梁行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顏炳立總經理、本府建設局長吳宗錤委員及環保局代表等。 該基地位於新竹市忠孝路與公道五交叉口,目前基地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現況為廢棄工廠,棄用多年。新竹化工實業公司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5項及「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物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規定提出申請,報市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於今年3月經濟部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同時為因應市府已就全市東勢工業區擬訂「科技商務新都心都市計畫」,設計書已送內政部審查中,該案採行雙軌並行方式,即依現行法令捐地20%土地並配合未來新都心計畫捐地30%規定,再預為留設10%土地,一次整體規劃開發。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皆能認同該案土地建物開發規劃設計方式。 環境影響評估部分,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因本案基地面積未超過5公頃,且因無土地變更行為,故無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規定提供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惟委員仍要求應就未來開發時廢棄土處理等施工計畫詳細研訂。 除上開捐地、繳納代金、環評及土污法規定事項外,申請單位亦承諾一次開闢完成基地面積30%土地供做公園、廣場提供市民公眾使用,並願意配合建照之取得儘早拆除基地內原有廢棄不用之老舊建築物,並將開發面積縮減至建蔽率60%以內,以留出更多的公共開放性空間,供作將來批發倉儲業實質營運後出入口之吸納空間。 該案就實質開發意義而言,委員一致認為具有啟動科技商務新都心開發指標作用,故經委員討論後本案原則修正後通過。但仍須就捐地闢建公園公共性、建築物臨公道五立面處理、縮減建蔽率增加臨公道五退縮空間、交通影響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送環保局、交通局及都發局予以確認後;即可申請建造執照。(2001.8.10) 全文詳見:http://e-info.org.tw/issue/against/2001/against-0110240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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