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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環境損害救濟制度 作者:賴勁麟 (立法委員) 過去台灣屢屢傳出有毒廢棄物濫倒汙染環境事件,多數汙染者至今仍逍遙法外,受害者卻只能哭訴求償無門。 目前台灣環境相關基金,共計有空汙基金、資源回收基金、土汙基金,加上未來要開徵水汙費,每年共計有上百億的經費在運作,然而空汙基金濫用早已為人所詬病,資源回收基金又虧損連連,未來土汙基金與水汙費是否能達到功效也不禁讓人質疑,因此未來政府在成立環境資源部後,應將預防之工作納入部內各局處統籌處理,並將各種基金整合為整治基金,訂定環境損害補償及整治基金條例,將基金統收統支以達到最有效的運用。 政府建構整治體系與基金後,如何落實汙染者負擔也就成為重要的工作,因此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法也必須配套立法,讓可能的汙染業者進行投保,一來避免汙染時業者宣告破產讓環境求償無門,二來保障汙染被害人健康損害時可求償,不至於成為政府的責任或受害者的個人負擔。 台灣過去幾年法令也不斷制定、翻修,納入了汙染者負擔、受益者付費等各項精神,但台灣仍缺乏完整的環境損害救濟制度,因此未來政府應儘速訂定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損害補償暨整治基金條例、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法等三法,短期而言讓台灣環境汙染事件日益減少,受傷害的環境有效整治,長期來看提供良好的環境品質,可吸引外國旅客來台觀光,爭取綠色產業來台投資,台灣未來在競爭激烈的國際社會中,才能走出一條重視環境品質、發展綠色經濟的大道。(作者為立委)(本為原刊載於2002.1.15中時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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