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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暫緩設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吧!

作者:孫銘燐 (清大社會學研究所)

  2002年3月新竹縣尖石鄉水田部落針對部落附近的檜木被人公開,召開記者會宣佈封山,並再一次強調原住民的「自然主權」。然而過不久,中國時報刊載行政院預計520總統就職兩週年當天,宣示成立馬告(棲蘭)檜木國家公園,兌現在競選期間開給生態保護團體的支票。在現有國家公園法尚未修改,及既有的玉山、雪霸、太魯閣國家公園原住民在地參與機制未建立的前提下,試圖以具所謂「共管機制」的馬告國家公園,作為其他國家公園原住民參與共管的「示範」,在行動邏輯上是有問題的。

  在立法院原住民問政會4月16日舉辦的會議中,政務委員林盛豐反駁中國時報說法,公開表示沒有既定的時間表。然而生態專家陳玉峰卻認為不必修法亦可透過國家公園計劃達到原住民參與共管的目標,他說:「如果今年內不成立,我們民間,我要發起來,我要再次的抗戰。」生態保護人士一貫認為,只有透過「國家公園」制度設計,才得以嚴密保護這片扁柏林。

  馬告檜木國家公園預定面積五萬三千公頃,地理疆域含括台北縣烏來鄉、新竹縣尖石鄉、桃園縣復興鄉、宜蘭縣大同鄉。這個國家公園的推動是源自於1998年民間生態保護團體發起的搶救棲蘭山檜木森林運動,此森林運動反對退輔會在棲蘭山區的枯立倒木整理作業。之後轉向希望成立棲蘭檜木國家公園,試圖保護棲蘭山區的扁柏純林。分析相關論述時,原住民「共管機制」概念的提出,則是這個社會運動受原住民反對所導致的「非預期後果」。

  「共管機制」概念提出後,我們可區辦出不同類屬的原住民集體行動者。原住民菁英現任新竹縣議員阿棟.優帕斯贊同這樣的理念,從原本「還我土地運動」將「國家公園」視為「抗爭符碼」的論述策略跳脫,轉向試圖以新制度的創建造福原住民,並與生態保護人士結盟。立法院原住民問政會成員則持較折衷的看法,認為應先修法後再來談相關問題。「原住民族部落工作隊」成員則持較激進的看法,根本反對國家公園的設立,認為要直接談原住民自治的問題。

  筆者曾走訪預定地周邊的原住民部落,發現在地草根原住民在乎的其實只是生計問題,種植高冷蔬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農忙之餘則入山狩獵與採集。因此,當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共管機制」提出不劃入原住民保留地、提供工作機會的想像、相關利潤由原住民分享的「選擇性誘因」,強過可能因國家公園帶來的相關狩獵、採集等山林資源使用的不便時,擁有檜木「觀光地緣資源」原住民集體行動者,可能就會偏向贊同國家公園的設置,如新竹縣尖石鄉的鎮西堡、新光、斯馬庫斯部落。相對的,沒有檜木「觀光地緣資源」的原住民集體行動者,如宜蘭大同鄉的英土、四季、南山等部落,則將因國家公園可能帶來的狩獵、採集限制,加上過往原漢互動的「歷史記憶」,而反對國家公園的成立。英士部落的一位受訪者便提到:「如果成立的話,可能會打仗,會流血哦。連那個森林遊樂區(宜蘭縣退輔會管轄的棲蘭、明池森林遊樂區)都沒有我們工作的機會了,還談什麼國家公園!」

  台灣的國家公園制度引進自美國,美國當年的國家公園制度設計為「無人模式」,認為荒野自然需要被保護,荒野自然裏本無人,並應儘量減少人為的干預。但令人難過的是,優詩美地國家公園在成立之初,卻曾以武力將袓居此地的北美原住民強制驅離。若檢視台灣公佈於1972年的國家公園法,將會發現其立意正是預設山林無人,核心關懷是保護大自然供「人」遊憩與研究之用,這些「人」是什麼「人」呢?絕非處於社經弱勢地位的原住民,而是居住於城市,飽受工業文明侵擾的人。原住民參與共管的問題當時並沒有被納入考量,弱勢草根原住民的生活經濟並沒有被放在國家公園制度中被深刻討論,在林產國有的前提下,山林資源利用若一不小心就會被扭送法辦。「國家公園」在1990年代逐漸成為主流的生態保護論述中高度「政治正確」的概念,「保護自然」的功能大受肯定,原住民卻在以城市人為主體的「生態觀光」文化中,因為社會結構因素導致的「山產市場經濟」,而被高度邊緣化與污名化。

  目前,在強調設置一個與原住民「共存、共榮、共享」的馬告檜木國家公園的同時,我們發現玉山國家公園境內的沙里仙溪存有截溪養鱒的養鱒場,玉管處卻視若無睹,但東埔一鄰布農族原住民要樂樂谷的溫泉水,卻被玉管處百般刁難的現象。前處長張和平說溜了嘴後悲泣下台,他在 2001年2月3日公共電視《原住民新聞雜誌》節目上說:「樂樂谷溫泉不是他們的!那是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所共有的,他們不應該有這樣的錯誤觀念,生態保育…(英語)…信義鄉那麼大,東光一鄰那麼小(比手勢:那麼小),他們只有一百多個人,是少數又少數(比手勢:少數又少數)…說真的!我們很想把他們趕出去…(比手勢)東埔一鄰布農族就像是一粒老鼠屎,只是一粒老鼠屎就壞了一鍋粥…。」

  政府官員從未深入部落體察草根原住民生活的制度需要,現有的國家公園之所以會成為過往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的「抗爭符碼」,即根源於此。

  因此,在「共管機制」尚未被更深刻、具體的討論,並落實於現存的與原住民高度相關的玉山、雪霸、太魯閣國家公園之前,急於設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難道不是「生態帝國主義」的展演嗎?試問玉山、雪霸、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正式雇員」裏,有多少原住民?根據營建署的內部統計資料,玉山、雪霸、太魯閣國家公園中、原住民正式職員「合計」11人、技工合計14人、工友合計12人、約聘人員無、沒有工作保障的約僱人員32人,合計69人。試想,在「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不平等的情況下,部落原住民多為國小、國中畢業生,有多少原住民能通過國家考試任職其中?原住民多半只能當約僱性質,並無多大保障的巡山員。

  生態保護團體與政府試圖「限時成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作法,將召喚出原住民被漢人壓迫的「歷史記憶」。如果馬告檜木國家公園能夠「今天一定要成立」,何以蘭嶼核廢料不能「今天一定要搬離」?若不將重心放在修訂「國家公園法」,與積極推動玉山、太魯閣、雪霸三座高山型國家公園的原住民共管機制的話,原住民不滿國家公園的「集體記憶」,將使得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即使「合法」的成立,也將在未來面臨「正當性危機」。追求「後市民權」的「生態保護運動」和追求「生存權」的「原住民權利運動」,也將因此而無法接榫。

  生態保護運動提出和過往不同的原住民參與共管機制,值得肯定。然而,「限時成立」的主張與認為修國家公園法緩不濟急、等不及既存國家公園制度的改變等想法,筆者並不認同。當尖石、烏來、大同、復興四鄉現任鄉長被生態保護人士說服,想像國家公園可能帶來的觀光產業,進而贊同國家公園的設置時,台灣社會同時也失去另一個藉由公共領域裏各方意見的交流,深刻改變原漢關係的契機,而「尊重原住民多元文化」則將不幸成為實踐上的廉價修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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