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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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幽情谷遭破壞後,湖山水庫協調會議

作者:林岱瑾(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執行祕書)
   李根政(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主任)

  湖山水庫之興建風波再起,94年9月24日,台灣生態學會雲林分會及雲林縣野鳥學會陪同日本野鳥學會常務理事鈴木君子一行人,前往湖山水庫預定地幽情谷,意外發現台電正在進行電塔遷移工程。26日,台灣生態學會雲林分會等保育團體隨即發佈「抗議水利署在湖山水庫預定地違法動工新聞稿」,再分別以電話、書面、網路向環保署督察大隊、農委會林務局等檢舉此事。

行政、立法與民間團體三方會談

  由於湖山水庫之生態保育措施尚未通過,保安林也未解編,而「幽情谷」正是生態保育措施欲保護之重要地區,開發單位中區水資源局92年已有違法動工的紀錄,此次再犯,而且重創幽情谷,引發各界關注,立法院永續會於是在10月5日召開「湖山水庫協調會」,邀集相關單位以釐清本案之權責。

  協調會由立法院永續會成員尹伶瑛、田秋堇立委共同主持,相關單位出席者有水利署楊偉甫總工程司、中區水資源局田巧玲局長、林務局李桃生副局長、南投林管處田志城處長及台電嘉南供電區代表、環保署劉宗勇簡任技正等。民間團體出席者有梅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潘是輝先生、廖冠貿先生,國際台灣 觀鳥協會理事長廖世卿,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主任李根政,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文魯彬、周亞萍律師等人。

矛頭初步指向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協調會首先由潘是輝理事長痛陳幽情谷破壞情形、出示現場照片,並懷疑目前仍有車輛進出該地。接著南投林管處田志城處長表示此地為72林班地,管理機關已在91年轉為中區水資源局,目前林務局為保安林主管機關,據巡山員表示,9月23日發現施工後,已告知施工單位應提申請,田處長並表示將依森林法第56條懲處,但未說明懲處情形;中水局田巧玲局長以本案往返公文說明電塔遷移工程之原委。從公文發現,林務局查測人員表示電塔遷移工程用地多位於保護帶,不宜解除保安林,並請台電公司逕洽該土地管理機關辦理(中區水資源局、雲林縣政府),之後中水局核准其使用土地、動工。

  然而,南投林管處田處長表示,按森林法第9條[1],台電在經過土地主管機關中水局同意後,中水局應再行文給林務局實地會勘同意後,再依林務局指定施工界限進行施工,但中水局並未行文給林務局,此為最大的疏漏,也是導致台電施工,林務局卻不知情的主要原因,對此林務局將依違反森林法第九條開罰。

  對於已造成的破壞,楊偉甫總工程司表示,台電遷移電塔工程確實是配合湖山水庫工程進行的作業,水利署願努力謀求補救之道;環保署劉宗勇簡任技正表示,環保署在9月27日已去現場察看,但目前仍在內部程序,故無法提供環保署可能採取的處置方式。

又一個跨部會協調不足的藉口?

  李根政主任則強烈質疑中水局明知幽情谷為湖山水庫生態保育措施重要保護對象,保安林尚未解編,為何同意台電進入幽情谷做輸電鐵塔遷移施工?在環評三個程序尚未完成,往後是否還會有其他個案動工?會中並建議應邀請專家、學者到現場會勘, 再辦理正式、公開審查會議,以釐清施工造成的破壞,生態保育措施應該改寫或是補充,併請環保署研究;同時水利署在湖山水庫預定地已經有過一次違法動工的紀錄,又發生此事,有必要請立委對於湖山水庫預算進行審慎把關,並要求相關單位以正式公文列出此案後續處理結果;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文魯彬理事長則指陳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監督責任,林務局應提供過去曾經發生在保安林施工卻未申請的疏忽案例,同時請中水局提供湖山水庫相關工程進度給各相關單位,以利後續監督。

  會中田秋堇委員和尹伶瑛委員作成以下會議結論:

一、本次電塔遷移工程,相關單位確有疏失,請相關機關依法處置。

二、請各相關單位針對此次湖山水庫台電電塔遷移事件作出書面報告,並於10月7日(星期五)前函送本會,其內容應包括本案處理過程、結果,原始文書,相關法規等。

三、請農委會、水利署儘速建立內部監督之標準作業程序(SOP),以及跨部會相關程序標準流程,以避免未來此缺失一再發生,該流程請送本會了解。

四、為了解本案之破壞程度,訂於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1點半,由永續會召集,林務局主辦,水利署協助,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共同至台電施工地點進行會勘,台電公司、環保署應同派員出席說明。

五、待會勘結論出爐,再由權責機關研議後續處置、補救措施。
(2005-10-07)


[1] 森林法第9條:於森林內左列行為之一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管機構實地勘查同意後,依指定施工界限施工:
  一、修水庫、道路、輸電系統或開發電源者。
  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三、興修其他工程者。
  前項行為以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者為限。
  第一項行為有破壞森林之虞者,由主管機關督促行為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必要之措施,行為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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