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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地球高峰會專欄]

從參與地球高峰會談台灣NGOs與政府關係 (上)

作者:楊長鎮 (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協會常務理事)
   張淑玫 (康乃爾大學城市與區域規劃博士候選人)

JOHANNESBURG SUMMIT 2002  台灣環境運動NGOs接受政府資助參加即將招開的約堡地球峰會,引發了一些關於社運組織是否背離監督立場,被「收編」的爭議。類似的爭議尤其在政黨輪替之後持續發生,作為社運參與工作者,我們不能不有些反省和回應。

  地球峰會最早是由國際間非政府環境運動組織所推動的,但目前架構在聯合國體系下的地球峰會,其目標成敗與否,最後還是要看各國政府的決策而定,也就是說,各國NGOs一方面以全球為戰場,另方面也要有成功的在地行動,透過民主政治影響或參與政府決策。當布希否決京都議定書,不但共和黨政府成為環境運動者的對立面,連美國綠黨和支持綠黨總統候選人耐得的綠色運動組織,都被視為罪人,因為耐得在佛羅里達的得票數,被視為拉下的高爾(支持京都議定書)的最後一根稻草。

  其實,在愈是民主和價值多元社會裡,政府和NGOs之間、NGO和NGO之間,乃至於政府不同部門之間,愈是存在多種多樣的動態複雜關係,接不接受政府資助可以討論,但不是收不收編的指標;甚直連「收編」與否,也可能已喪失對社運問題的解釋力,矮化了NGOs與社運工作者之自主性判斷。

  在公民社會中,NGOs是民主參與的主要行動者或代理人,在不同的制度環境和不同的情境下,NGOs和政府的關係是多元的,而政府資助也成為民主政體擴大第三部門、重視民間公共性的做法。所以,NGO主體性不能僅從關係形式上去評定。

  就一般的經驗整理歸納,我們可以發現NGOs和政府關係至少可以拉開以下不同的光譜:

  1. 直接參與:透過一般性的民主原則或法律、行政自律所規範的程序,參與政府決策或執行;如NGO代表出席擔任政府單位設立的委員會委員,進行諮商或審議之類的工作,在此行為下成為廣義的公務員。

  2. 合作:就某些議題具有共識,共同面對困難,攜手推動;如非核家園運動與馬告原住民國家公園設立運動。

  3. 間接參與:透過議會或其他管道,進行政策遊說、提案,或自發性協助政策推動。

  4. 監督:以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地位,觀察政府施政過程,以防止不法、錯誤、低效率、低品質等違反公益的決策或執行。

  5. 批判:基於不同的價值理念,對政策提出反駁、檢討或省思等。

  6. 反對:不贊同政府做法,並付諸行動;如過去推動的反水庫運動。

  7. 革命:認為只有根本消除執政者才能達到運動所追求的公義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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