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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的發展]走向永續歐洲∼2-11.環境稅與資源稅 范.梭伊斯特(Van Soest)和狄.維特(DeWit)於1991年發表的著作中,對永續稅捐系統的潛在性做了初步研究,從財政的觀點考慮環境稅的可行標準。他們認為環境稅的基礎應為:物質的流量在可預見的將來不致降落到零點(可以產生結構性的稅收者);可量度的、可收集的、可強制的(也就是可防止欺騙的);從觀念上說是可以允許稅收體制之單純化作用的。 初期的研討認為,本方案所考慮的許多物質,其流量都符合上述標準。例如燃料、(飲用)水、土地、地表礦物、無機肥和(某些種類的)廢物,都適合抽取生態稅。而重金屬卻比較不適合,因為它們進入某一國家的途徑很分散,以致不適合抽稅。不過,以全歐洲或各國為單位而對重金屬做管制仍屬可行而且應當,例如可藉由各該物質的存放系統來管制。 然而,在稅制的設計上必須小心,以便確保有助於減少物質流量,促使轉向合乎環保的生產過程,尋求合乎環保的代用品,並能提供稅收。 本文引用自永續台灣行動計劃 http://ecospace.ngo.org.tw 走向永續歐洲一書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issue/sustain/sustain-0009220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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