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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 反對興建私營焚化爐-大林鎮自救會群起抗議 居民的主體性因為無法進入到公共事務的參與,往往只能藉由自救會組織來行自力救濟。2月16日,嘉義縣大林鎮,從早上七點不到便聚集了焚化爐廠址周圍附近村里的居民,一場山雨欲來的情勢正在這個傳統樸素的農村型態聚落上演著,來到抗爭現場居民都交頭接耳地討論,廠商於施工前沒有召開說明會,為何一定要蓋焚化爐?為什麼鎮公所都不顧咱們? 從15日自救會張會長北上台北至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康寧祥接受自救會的陳情,將追蹤調查縣議會專案小組函送調查單位調查此焚化爐事件,為何經過一個多月仍無下文,並且對嘉義縣警局將出動警力排除抗爭,所將引起的流血衝突,將追究各單位行政疏失,因為針對大林鎮公所於去年10月23日的函文中「未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前,不得復工」,卻在廠商要求復工下,為其申請警力排除抗爭。廠商與鎮公所同謀利用公權力,要來對付這些老農民,是將要花費更多的社會成本替少數特定人士完成私利。 自救會100多名成員,15日上午也到大林鎮公所前抗議鎮公所行政不公,只為廠商設想要排除地方民眾抗爭,後經協調,10位代表與鎮公所代表朱課長協調,並由立法委員何嘉榮、縣議員吳思蓉見證下,並由見證人與廠商聯絡後,達成以下五點協調結論: 一、 鎮公所對地方民意及廠商權益必須兼顧。 二、 循行政程序請嘉義縣政府、環保署協助解決設廠案協調事宜,並由何立委居中協調於一個月內儘速進行工作。 三、 若屆時仍無法進行,鎮公所本於協助契約履約之精神,仍可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要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 四、 放置第二公墓小型零星設備、耐火材料,自救會同意運進設廠用地,以利保管。 五、 鎮公所訂於2月15日行文民雄警察分局撤銷職務協助申請。 就是這五點的結論下,當地民眾免除了一場流血衝突,要不然民眾早已有了抱定誓死抗爭到底的決心。 其實這五點結論在自救會張會長也無法完全同意下,已經由自救會代表簽名了,為求不流血的衝突下自救會妥協只准二輛車輛進入工地內。但從16上午自救會代表到第二公墓與廠商清點小型零星設備、耐火材料的認知上,以及能否進廠和車輛進廠數量的問題,廠商一直不予退讓,到了下午一點左右,廠商率領八輛拖板車上頭載運著設備機具,意圖進入焚化爐廠工地內,雙方便開始對峙著溝通,中間由大林派出所警員圍繞保護著廠商張總經理,一場劇場式的權力在此開始展現。 公部門的權力有大林鎮公所代表-朱課長、大林派出所主管;資本主義下的權力-張總經理(財團的象徵);民間社會的權力有縣議員、自救會等幹部。在自救會與廠商對峙的過程中,雙方都企圖說服對方,但認知上的差距無法有所交集,廠商搬出中華民國的憲法,要求警方保護其人身安全、財產和車輛機具能夠全部進廠,完全無視15日溝通的結論,在媒體面前塑造自身為受害者,大談法律條文,卻躲避興建焚化爐合約中詳實地寫著,興建焚化爐廠前需與當地居民溝通協調,廠商所表現出來的行為是說的跟做的都不一樣,現在所說的又和之前說法完全不同,所以被當地居民恥笑為書讀得那麼高的博士。 自救會的組織是在司法之外的地位,但是組織內的幹部在當地社會中有蠻高的權力,當地居民也都認同這種為地方作事情的人,雖然處於司法之外的地位和非政治人物,但獲得的認同來維持自救會組織團結的力量,在對抗財團興建焚化爐的行動中都能有效地牽制。民意代表等人扮演著協調者企圖說服另外一方,在這權力的劇場中其實獲得的高知名度的,經營高知名度對其政治的生涯助益許多。公部門的權力-警方試著扮演人民公僕的角色,想保持著超然的中立態度,但是在地方居民的眼中卻是保護著財團,角色的扮演實在是最尷尬,所以每當警方去排除抗爭活動時候,表現出來是無比英勇,展現出受質疑的正當性權力和合法性的暴力。 公部門的公權力在這抗爭事件中,主導了大林鎮排路里傳統社會文化空間的消解,將民眾所認同的土地情感抹煞掉,居民的主體性無法進入到公共事務的參與,只能藉由自救會組織來行自力救濟,試著由居民的自覺運動的體現了解,更是希望對公部門能夠將地方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社會實踐進行反思。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news/taiwan/2001/news-etf010219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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