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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環保新紀元的第一步-環境基本法完成立法 歷經13年,素有環境憲法之稱的「環境基本法」終於在2002年11月19日三讀修正通過。「環境基本法」標舉著環境優先的精神,明文規定若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同時,要求政府應建立永續發展指標,各項環境資訊亦應定期公開。此外,亦將污染者付費、受益者負擔的原則列入,並給予各類環境基金的徵收法源,在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方面,則要求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環境補償暨整治基金、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等法制。 對於產業,環基法亦要求政府鼓勵民間研發環保科技,發展綠色文化企業,並整合跨部會的環保研究人力,加強研究全球環境議題之內容、研發及引進環保技術,提升環保科技水準,以加速調整產業結構,減少能源耗用,並增進綠色國民生產毛額,健全企業環保措施,使企業享有更強的競爭力以求永續發展。 能源方面,則明訂政府應推廣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地熱能、生質能等再生能源,並獎勵省能設備之使用,加強省能技術之研發,並逐步建立台灣為非核家園,而這也是第一次將非核家園納入法律條文中。 環境基本法究竟會為台灣環境帶來什麼樣的未來,令人拭目以待。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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