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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改食品標示規範 美歐不同調 歐盟在2002年加強推動GMO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示與追蹤規範,這也是丹麥政府在下半年接掌歐盟輪值主席之時,列為重點工作的環境政策議程之一。 經過冗長而曲折的協商過程,歐盟各國糧食與農業部長終於在2002年11月28日達成政治協議,就基因改造食品、飼料管制的立法提案取得共識。部長委員會經多數決同意,任何以基因改造材料為基礎的食品及動物飼料,均須予以標示,即使在黃豆油之類無法辨識出GMO成份的最終衍生產品,亦不例外。這也是歐盟第一次採納GMO動物飼料必須加上標示的規定。 身兼部長委員會主席的丹麥食品暨農漁業部部長伯爾宣稱:「我們邁出重要的一步,讓歐洲消費者在面對基因改造食品時,具有真正的選擇權。」 伯爾的這番宣示,正反映出歐洲消費者對基改食品安全性普遍持疑與不信任的態度。 有別於歐洲人的保守態度,美國正好處於完全相反的極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在1992年開放基改食品上市以來,基因改造產品於隨處可見,包含黃豆,棉花,大豆……等等。也因為兩者間迥異的差異,對美國農產品在歐洲的外銷市場產生極大的阻礙,儼然形成一場跨州的貿易大戰。去年1月間顯,由歐洲地球之友取得的機密資料即顯示,美國企圖透過WTO「貿易技術障礙委員會」對歐盟施壓,要求歐盟放鬆對基改農產品標示規定的限制。 美國FDA對於基改產品標示的規範,仍僅止於建議業界「自發性」加上標示,惟迄今仍未有任何製造商主動採取此一做法。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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