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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站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登載,有關林美秀君投書「布農族孩童跌入玉山國家公園未加蓋排水溝中溺斃」乙案(http://news.ngo.org.tw/reply/reply-00051502.htm),相關內容不符實情,影響本處形象甚鉅,特此澄清之。
另依公路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間之道路。同法第三條指出(主管機關)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主管廳、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該法第二十六條(養護工程之辦理機關)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且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指出:公路經常養護業務之範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樑、隧道、排水設備、行車安全設備等之養護。因此本案實屬地方政府之權責,惟本處有感於地方政府對於園區東埔一鄰建設尚有不足之處,整體社區環境仍待加強,乃基於照顧東埔原住民之立場 ,而進行排水溝加蓋等工程,本處並非該排水設備養護之權責機關。 另東埔一鄰藍球場旁之水溝蓋增設部分,本處亦依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辦理「與居民有約」會議紀錄,工務建設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竣工完成,並於同年五月四日再加設十三塊水溝蓋鈑,以確保居民之人車交通安全。 有關登載沙里仙養鱒場將整個河流源頭堵住乙案,本處己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函請經濟部水利處依其權責卓處,經濟部水利處第四河川局亦已至現場勘查,依法開單處理中,本處將秉持權責單位之立場持續追蹤辦理,以維護水土資源。 有關登載溫泉飯店,大規模盜取公園溫泉資源部分;查該東埔溫泉,並非位屬本國家公園範圍內,相關之問題實非本處權責。 以上事實及本處澄清意見,惠請 貴網路中心予以上網公布,以為公允。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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