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台灣國際

崔媽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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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站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登載,有關林美秀君投書「布農族孩童跌入玉山國家公園未加蓋排水溝中溺斃」乙案(http://news.ngo.org.tw/reply/reply-00051502.htm),相關內容不符實情,影響本處形象甚鉅,特此澄清之。

  登載有關水溝蓋維護部分,該案發生地點為東埔一鄰聯外道路,係為地方政府未進行之養護工作,而東埔村司村長及村民至本處陳情,本處基於善意,從照顧園區內東埔一鄰居民及確保人車通行安全之立場,由工務建設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簽辦「辦理東埔一鄰聯外道路交通安全措施」乙案,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竣工完成道路旁水溝增設鑄鐵蓋鈑及反光導標等相關工程措施,(如照片所示),顯示該段排水溝已全部加蓋完成,惟該案發生地點因921地震,部分駁坎及水溝遭人為挖除且鑄鐵蓋鈑亦有所遺落,致使水溝回到原來無鑄鐵蓋鈑之狀態,因而造成該案發生,本處亦深感遺憾。

  另依公路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間之道路。同法第三條指出(主管機關)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主管廳、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該法第二十六條(養護工程之辦理機關)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之養護,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且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指出:公路經常養護業務之範圍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樑、隧道、排水設備、行車安全設備等之養護。因此本案實屬地方政府之權責,惟本處有感於地方政府對於園區東埔一鄰建設尚有不足之處,整體社區環境仍待加強,乃基於照顧東埔原住民之立場 ,而進行排水溝加蓋等工程,本處並非該排水設備養護之權責機關。

  另東埔一鄰藍球場旁之水溝蓋增設部分,本處亦依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辦理「與居民有約」會議紀錄,工務建設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竣工完成,並於同年五月四日再加設十三塊水溝蓋鈑,以確保居民之人車交通安全。

  有關登載沙里仙養鱒場將整個河流源頭堵住乙案,本處己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函請經濟部水利處依其權責卓處,經濟部水利處第四河川局亦已至現場勘查,依法開單處理中,本處將秉持權責單位之立場持續追蹤辦理,以維護水土資源。 

  有關登載溫泉飯店,大規模盜取公園溫泉資源部分;查該東埔溫泉,並非位屬本國家公園範圍內,相關之問題實非本處權責。

  以上事實及本處澄清意見,惠請 貴網路中心予以上網公布,以為公允。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謹上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reply/reply-00052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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