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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社會對不起他們!為廢棄物清除處理困境提出建言 致唐院長、各媒體、團體及關心台灣環保人士的公開信 作者:郭金松 高雄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 那些善良的守法者(合法不等於守法)犧牲健康為我們擋下了多少災難! 但是社會不但沒有任何掌聲,卻給了他們什麼樣的經營環境?從沒人想去瞭解! 聽完了一場馬以功監委的座談會,心情又更沉重了! 還是得先介紹一下自己,主要是提醒大家別以我目前職務的關係,「另眼」看待以下所述;自己原來學工程,現在進修管理,本身並非廢棄物清理業者,高雄市野鳥學會會員,在產業界近20年、當過知名企業的基層人員到高階主管、在教育界服務過、也是一位業餘的終身藝術創作者、正試著嘗試媒體工作,目前是高雄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是個十足的不務「本業」者;踏進這個公會原本真的很希望能為台灣這片自己所出生、成長的土地盡一份心力,幾年下來,雖有無奈與感慨,卻覺得這段日子是我踏入社會以來最有意義的,雖然因物質生活的缺乏有些對不起自己的家人!但,從不後悔! 首先須聲明,以下是為我們大部份守法善良的會員抱不平,並不包括那些純心違法者。 本會會員48家清除業只有1家處理業,一些善良、守法的會員常告訴我:「總幹事,如果我們書唸得多一點,能有較好的工作維持生活,又何必來做這一行呢?說的好聽一點是『環保事業』,法令上叫什麼『廢棄物清理業』,實際上嘛就是『清運垃圾』!在社會上是人人看不起的行業,工作間還充斥著有害物質,隨時得賠上性命、身軀(已有多人身染惡疾),比環保局的清潔隊員都還不如,如今不法業者的行逕,如數算到我們頭上來!怎麼,人的命運就有這麼大的區別?」 聽了心有些酸,真擔心他們的理想會堅持不下去!只能安慰他們:「你們雖是清除那些自命『清高』的人所遺棄的『垃圾』,但是你們的心卻比他們潔淨、亮麗!咱們先要能尊重咱的職業,不然這些工作若沒人做,那這個社會會是什麼面貌呢?別太在意你是否能清除那些人『心中的垃圾』!這樣想日子會好過些,我以你們為傲。」…………… 從朋友方面得知,8月18日下午2點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有一場監察委員馬以功對事業廢棄物問題的座談會;隨即與理事長興沖沖的準時到場,不久,委員的助理前來告訴我們:「對不起,因為你們未受邀參與討論,所以只能聽,不能發表意見!」心中頓時一愣,原來對自己鄉土的關懷還必須經同意才能說的呢! 聽完整場座談會,只有葉檢察官掌握了一些問題核心、邱文彥教授了解部份根本原因及謝貞雄隊長提出一些稽查成績單(可惜少了無證照業者的統計量)外,其他的言論在我看來,就好像一些從沒進過駕駛艙的乘客在談協和號飛機該怎麼開才不會出事一般,有些連什麼是清除業、什麼是處理業、什麼是無照違法棄置者都搞不清楚!至於那些官方的人員嘛,一個個似乎都認為「全世界都錯了,就只有我沒錯!」;高雄縣一位官員說清除業是亂源該廢除,合併於處理業,可見其不用心的程度令人扼腕,汞污泥事件到污染高屏溪事件及檢察官所提及的案件,不正都是清除業處理業合併為一體的公司所為?難道是獨立的清除業所為?一般民眾不清楚尚情有可原,身為主管機關自己都搞不清楚,還提出如此荒唐的意見,其轄區問題特別多實在就沒什麼好奇怪的!別人是亂源該廢除,卻忘了自己代表著須負管制責任的主管機關! 幹不了時也忘記了百姓並沒拿槍強迫他留任啊!這些「人才」若不幸以此心態轉任民間企業,那家企業就得天天燒香,祈求別太快倒閉! 此次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能迅速起訴涉嫌污染高屏溪水源的"昇利"及"長興"兩家公司相關人員並求處重刑,社會各界不斷報以熱烈的喝采聲,可見民眾對於改善生活環境的迫切期待,各界也期盼法官能有檢察官相同的理念,不要一方捉賊,一方縱虎。畢竟環境一旦遭受衝擊,社會各界不分身份貴賤一概"享受"得到! 然而本會認為,此次起訴名單上似乎有所遺漏之處,令人稍感遺憾。事業廢棄物問題應涉下列三個層面,一是產生源的事業機構,再者是負管制責任的主管機關(在地方是縣市政府,在中央是環保署),最後是末端的清除處理業者;枉顧法令的業者,喪失「環保良知」與「社會責任」,理當予以嚴懲,但是負責管制的主管機關又善盡責任了嗎?如果其管制得當,正確掌握數量與流向,相信應不致發生類此嚴重污染事件才是。要找卸責理由,應該可以列出千百個,若官方的是理由,難道業者都沒有?難怪有某報曾報導→那裡的貓不管事,老鼠就特別多 從汞污泥事件到長興、昇利事件,在第一線管制的地方主管機關又負起了什麼責任呢?(可笑的是從產源的公司到污染場地都在其轄區之內),如果主管機關都不必負責,那要這樣的"政府"何用? 會場上,我衝動得想舉手告訴邱文彥教授,不只您拿不到台灣事業廢棄物的total種類及總量表,我自85年進公會起至今近5年,不斷發函、開會,從地方要到中央,就是要不到;您呼籲大家所要留意的高科技背後的問題,我也提了好幾年,其結果我只能告訴您,是「鴨子聽雷」! 不過我倒是可以告訴您,雖然我最不相信官方的數據,但是依據環保署的資料,台灣事業廢棄物年產1820萬公噸,而全台灣清理機構總清理能量為320萬公噸,只佔18%,所以就算全數槍斃了全台灣的清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問題又如何?您想,能解決嗎? 年產1820萬公噸可能社會大眾不知道有多少,我舉個例子大家比較容易了解: 若每1000萬公噸以每部清運車輛裝滿5公噸,每部車以5公尺長計算,車頭接車尾排列,車陣會綿延一萬公里長,相當於25條國道1號高速公路! 我認為台灣事業廢棄物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項癥結乃是: 如果產生源的事業機構能將事業廢棄物視如其「建廠、按裝設備、產品品管」一般的用心,嚴格管制,我想如今大家就可不必討論此一難題。 其他如下述: 1、正派經營難有活路-守法者經營不易:
以清除業為例,若是運往公營焚化爐(運往民營處理場應更高),單是一項須代繳交的處理費,若平均以每噸1000元、每一公司5部車、每部車裝5噸、每天各跑2車次計,則此項競爭成本如下: 1000*5噸*5車*2次=5萬/日 150萬/月 1800萬/年 而非法棄置河川、山谷、、、、則此項成本為…..零。 其他尚須考量的其他成本如:機具設備、站場租金、人事(申報、文書、管理)….. ◎ 主管機關對守法者與不法者無差別待遇,同等對待,(若有也是特別差的待遇)間接鼓勵不法。 上述若造成逼良為娼的現象,那是否應該追究那一個背後逼良為娼的老鴇? (民眾可能不知道,每部垃圾車價格都比Benz轎車高,不營業者也不能當遊覽車出租。) 2、主管機關未善盡管制責任:源頭管理之廢棄物種類、數量、流向未能確實掌控,稽核方式不當。 3、資源再利用政策不當:假資源再利用之名,行不法棄置之實,比比皆是。(此點恐將成為日後環境最大殺手!) 4、主管機關、特定模範企業,示範教導大家不必守法:高雄市即有數件嚴重不法案例(有需要本會可提供) 5、長期漠視公會機能(公會會員與非會員無差別待遇,無人願守法): ◎ 商團法與廢清法同為國家法律,主管機關在地方都是縣市政府,本業為特許行業,如果連最簡單的商團法都不願遵守的業者(依規定須強制加入公會),我們不相信其會遵守嚴格的廢清法。 ◎ 主管機關長期漠視公會機能(以高雄市為例,入會比例不及1/3,相關機關對未入會者採一體適用之相同對待),使公會機能難以發揮。 ◎ 昇利化工污染水源案即是最好的例子。 6、民營化腳步過慢:主管機關代清運未釋出,未能善盡扶植守法民間業者責任。 7、地方抗爭,公權力不彰,清理業者經營、設場不易,最終處置場嚴重不足。 8、相關機關應定期(每季)召開主管機關、事業機構、各地方清理公會間之大型檢討會議, 以解決廢棄物清理實務問題。 我想要解決台灣事業廢棄物的問題得先把問題找出來攤在桌面上,如:台灣事業廢棄物有多少種類、數量,需要多少清理公司、機具設備、最終去處…。 政府應讓業者知道市場有多大, 相對的是讓民眾知道危害多大。民眾也應瞭解 不接受最終處置場,其結果就得承受危害。相關團體應協尋何處適合設置最終處置場、非帶頭抗爭。此次高屏溪污染事件,因為職務的關係,朋友常問我:怎麼辦,連水都不敢喝,有什麼好方法嗎?我略帶玩笑的告訴他有兩種方法,一是移民,另種是「等」!朋友說:等什麼?我告訴他,等死啊! 他說:別開玩笑了,想想別的方法吧! 我無奈的告訴他,對不起!第三個方法目前想不出來。 座談會會議結束後,打心裡還是告訴自己,原先告訴朋友的第三個方法還是找不出來! 不過好像也不必太過憂心,88.11.28報載李遠哲院長說:「…台灣廢水處理率可比野蠻國家僅3.6%….」至今也有數月之久,各界還不是麻木依然?以他的身份地位都不能改變什麼,何況是我們! 該慶幸的是現在是死魚遍河, 若是死人遍地,那可能大家就沒機會討論了。 台灣是個健忘的社會,反正,再過幾個月就冷卻了,所謂環保也只是談談老樹、野鳥、垃圾減量、廚餘、淨灘…垃圾不落地…隨袋徵收…誰會在乎事業廢棄物?「昇利」事件暴發前,台灣的河川、水源向來都是被任意棄置、傾倒的最佳地點,大家「水」還不是照喝! 反正,台灣的「環境保護」只是名詞又不是動詞!可憐的只是那些守法、善良的業者及無辜的百姓啊! 最後仍借用前趙署長改編聖經的一句話提醒社會各界「即使讓我們贏得了全世界的權力與財富,而輸掉了自己的生存環境,那又有何益?」 郭金松 89.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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