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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

原住民部落工作隊針對「國家公園法再修正草案」之質疑與主張

  原住民族部落工作隊現今以民族的立場針對「國家公園法再修正草案」提出我們的質疑與主張!

再修正草案要點一:

  為增進原住民或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明定,國家公園事業得由公、私團體申請投資經營之國家公園事業,位於山地鄉者,國家公園管理處得優先輔導當地原住民團體於山地鄉投資經營,位於非山地鄉者,得優先輔導當地民間團體投資經營;唯所需費用,仍由該經營人負擔之。

部落工作隊的質疑:

  此條文的修正是根據國家公園管理權與原住民族共享的指導原則而訂定。但是,優先輔導當地原住民團體的選擇核准權限還是在管理處,況且,山地鄉有錢投資事業的原住民族團體非黨派即教會,此再修正案有涉及圖利特定對象的嫌疑。

  再深入探究此再修正草案提出的時機、決策形成的過程、決策會議的成員,整個決策烏雲重重!伙伴關係不應只是口號,更不該再訂出圖利特定對象的條文,伙伴關係應確實落實到「圖利整個原住民族」。

部落工作隊的主張:

  國家公園事業,由園區內之原住民族依部落的方式推選組成委員會,負責規劃、投資、執行,所需投資經費由國家公園編列預算支應。

再修正草案要點二:

  再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增列國家公園區域內原則禁止之行為,如屬區域內原住民或當地居民之傳統文化及風俗,經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以突破目前禁止原住民狩獵等傳統文化及風俗之規定。

部落工作隊的質疑:

  我們認為,現有的官方有關機關並無足夠的知識與能力去認定核准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及風俗活動,這樣的認定核准權應歸還給原住民族。

部落工作隊的主張:

  國家公園區域內原則禁止之行為,如屬區域內原住民或當地居民之傳統文化及風俗,經區域內原住民族部落長老聯合會議認定核准者,不在此限,以突破目前禁止原住民狩獵等傳統文化及風俗之規定。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reply/reply-001215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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