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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詹順貴對「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之意見以及經建會之回覆

作者:詹順貴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針對「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我有幾點意見:

1.條例草案第二條明定實施範圍包括山坡地、河川區域、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但第五條有關國土分區與管理,卻只列一至三級山區保護地帶及海岸保護地帶,做較嚴的限制開發。對於河川區域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卻只在第二十條列為「得」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或許是因後面這二類地區牽涉的居民較多,政府不敢直接劃為保護區,但如此一來對於雲嘉南地層嚴重下陷地區的保護目的,仍將緣木求魚。

2.第九條第三條所定「二級山區保護地帶若基地面積達100公頃,且90%土地面積坡度在5%含)以下者,不受第一項開發限制」,但如何開發?應否經許可?仍應有規範,建議應在第十條所指之開發許可辦法一併將之納入規範範圍內。

3.海岸地區的劃設,有多種標準,本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採最近海的省道靠海側至海岸線的劃設標準,是較差的方法,建議參考原海岸法草案的劃設方式訂之,至少應考量整體海岸地形或濕地功能來劃設海岸保護地帶,才有真正生態復育的功能。 (2005-01-31)

經建會回覆意見:

1.有關河川區之管制,主要仍依據水利法進行管制,且因水利法對河川區內之管制已十分嚴格,禁止一且開發行為,故本條例不再針對河川區新訂管制項目。至於評估如有環境退化之虞者,得進一步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故雲嘉南地層嚴重下陷地區在本條例公佈1年內是必須完成劃設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且須依第25條嚴格管制。

2.本條例係考慮再國土規劃層次,將國土作清楚且有效的管理,未來海岸法如發佈施行,仍可對海岸地區作更精確、比例尺更大的管制。事實上本條例已參考海岸法草案訂定,並已充分尊重海岸法主管機關營建署之意見。

3.其他相關建議本會將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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