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新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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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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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鯨豚簡介]

鯨豚的社會行為(上)

  所有社會體系的形成為演化發展的結果,但為何動物會形成群體這個問題顯然是生物學家十分難回答的。因為天擇的對象是個體而非群體,個體必須有長期利益存在,牠才會留在群體之中─換句話說,群體生活之價值必須勝過個體存在於群體中的價值。而評估群體生活的價值及利益關係會因動物的社會體系需適應總個生態狀態及社會行為之發展受個體間關係親疏(距離感)影響的這兩個事實,而更加複雜。

  生態因子中會影響到鯨的社會行為的有掠食者之比例及其掠食形式;其捕食食物的特性及出現的空間(由食物我們易於找出鯨的分布);及哺乳動物在水中生活的一些壓力束縛。

  而那些因子是如何影響鯨的?從單純角度看:居住地會影響到社會行為之形式,以河豚為例,牠生活在淺水攤,而在此生活環境較複雜,可提供逃避之路線及躲藏的地方來避開掠食者的侵略,故掠食者出現比例較低,食餌分布較平衡,這些河豚通常被發現在十分小的群體或單獨存在。而在近海的海豚,即生活在淺彎或海洋邊,則被發現以較大的群體存在,通常為6-20隻左右,牠們的居住環境較開放,所以其之食餌大小較大,且較大群,但被掠食的壓力較大。而在開闊的大洋中之海豚則被發現有十分大的群體存在,可大至數千隻,其居住環境十分開放,有巨大的食餌分散在廣闊的海洋中,掠食的壓力亦更小了。

  個體間之關係對社會行為的影響就更難估測了,個體為使基因遺傳到後代的比例最大,最好要趨近於鯨的“自我存在之適存度”(inclusive fitness)。最明顯的方式為生兒育女,然而,如果一隻動物其與牠的姪兒、姪女、阿姨、叔叔、兄弟姊妹去援助他人,則那隻被援助動物之基因的完整性會因親屬的支持而保留下來。

全文詳見:http://news.ngo.org.tw/topic/whale/whale-001115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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