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nch
2月18日營建署審查墾丁國家公園的「遊(憩區)一」細部計畫案,實際就是審查後灣濕地上的京棧飯店開發案。
上一次審查會議,國家公園審議委員林子凌,針對京棧建設將保安林納入開發面積計算,指責明顯違法缺失,使得上次審查決議,再行開會審查,釐清保安林地的使用規範。
於是,18日的審查,重點在於將國有土地的保安林,納入開發土地計算的合法性。
面對保安林的違法使用問題,林務局出示公文證明保安林地為「國有公用土地」,依法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是國有財產局卻將不得租售保安林,當成「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業者開發使用,在面對違法瀆職下,國產局改口未簽訂「處分契約」,只有「出具同意納入開發範圍的同意書」,藉以逃脫將國有保安林提供業者使用的違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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