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一
作者:廖本全(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
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自經濟部工業局96年10月25日(工地字第09600781610號)函送可行性規劃報告到內政部,徵求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開始,迄今已3年5個月。
期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2010年6月4日)退回本案,並請苗栗縣政府就審查意見(限期6個月內)補充資料再提會討論。苗栗縣政府於100年1月13日再度函送本案,並已於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3月10日)經委員決議「諸多爭議苗栗縣政府無法正面回答,因此依上次會議結論,不再給苗栗縣政府補件機會,將本案直接送大會決定。」
檢視苗栗縣政府對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約有幾種回覆方式,包括避重就輕、答非所問、提供錯誤資料、置之不理等,而這也正是區域計畫委員幾度審理本案過程中,理性討論所面對的最大「困境」。苗栗縣政府根本無法(或者不願意)面對理性的提問,亦從未釐清所有問題,更對委員提出關於「合理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提問,完全沒有提出明確的分析、評估、說明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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