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美國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是全世界第一個保障「公民參與政府決策過程權」的法律。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將之擴大適用在國家級的「環境保護政策」上,目的都是要監督和制衡「行政權」一權獨大的「現代政府」,以確保政府的決策能成功的解決問題,造褔社會與人民。
美國人從「古巴危機」學到的教訓是,成功的政府決策不在於主其事者的意見、智商、經驗或聲譽,而在於決策本身多具說服力。至於決策多具說服力,靠的是理性的邏輯論證,有賴相關、必要且充分的證據,透徹的分析和正確的推理,作出有理由的決策(reasoned
decision-making),有根據和思慮縝密的決策(informed decision-making)。
美國行政程序法和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提供公民參與「行政法規之制定」和「核發開發許可之環評程序」的「政府決策過程權」,就是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利用「書面意見」的機會,提供相關、必要且充分的證據,供負責決策的政府機關考慮,在決策前,指出政府錯誤的分析或推理以便即時改正,希望政府能作出有理由、有根據和思慮縝密的決策,因為惟有如此的政策才能成功的解決問題,造褔社會與人民!
精采內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