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012年8月20日台北訊,鄭鈺琳報導
有關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政策公民共識會議,與會公民大多認為不宜貿然推動,需在既有港區與濱海工業區範圍內,並進行社會溝通、取得跨部會及社會共識、有良好的操作範本這2大前題下,才能進入下一階段的政策推動。
環保署長沈世宏也指出,填海造島是不是真的是再利用,顯然有不同的看法;與會的公民們普遍也認為,在找到其他方式前最好還是不要填海造島,如果一定要作,也是要完成某些條件下才開始作。
公民們認為,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的政策評量涉及海洋線與海岸生態等環境敏感重要面向,應回歸國家廢棄物處理政策的全盤考量,以零廢棄的終極目標優先考慮產業源頭減廢和陸上掩埋等相關配套措施。如迫不得已非要推動,必須在法規、監督、料源等方面審慎訂定配套措施。
與會公民普遍認同環保署處理廢棄物的用心和努力,對於本次會議能夠在政策訂定之初直接參與溝通討論,以及環保署認真回應預備會議中大家提出的關切議題,也持肯定態度。
沈世宏表示,從會議結論可以看出公民的答案很清楚,如果還有其他替代方案的選項,不宜貿然填海造島(陸)。他指出,源頭減量是廢棄物處理最好的方式,但現有廢棄物問題要解決,選擇既有開發港區進行填海造島(陸)是現在看到對環境影響最小的可行途徑。
沈世宏也說,「開放參與、專家帶領」是公共政策必要之程序,應當由專家澄清事實,由各方決策者回到利益和價值面來取捨政策是否應當實行。對於會議本身,他認為從過程中可看到我國公民面對問題的態度和方法具有相當水準,公共政策即需要這樣多元開放的態度來得到有共識的答案。
「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是行政院環保署推動廢棄物處理政策的一環,目前進入政策環評階段,於8月份辦理4天公民會議廣徵民意。依行政院環保署提出的會議資訊,用於填海造島(陸)的廢棄資源物將以現有安定無害化的事業廢棄物為主,填海範圍限於北、中、南既定港區和濱海工業區。與會公民經過4天會議的密集討論,得到以下共識:
※ 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公民共識會議結論報告
前言:
我們基於對於台灣土地的熱愛跟環境友善的信念來參加「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公民共識會議」,我們體認到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掩埋場所不足的不可承受之重,但也深深關懷海洋生態的不可逆性,同時我們也接受了社會大眾對於陸地既有非法掩埋事件的高度疑慮,所以我們參考各方的建議,竭盡所能、同心協力,在以下兩個前提下,提出了對於本政策三個層面的關切與建言,提供社會大眾參考:
第一個前提:本計畫的討論範圍以既有港區與濱海工業區範圍為限。前者應做明確之列舉。
第二個前提:本計畫應有助於零廢棄的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做完善之相關法規及政策考量,進行社會溝通,取得行政跨部會機關及社會的共識,並有一個良好的操作範本後,才進入下一個階段的政策推動。
壹、法源與法規
一、說明:
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簡稱本計畫)的政策評量,應回歸廢棄物管理政策的全盤考量,且本計畫涉及海岸線、海洋生態等環境敏感重要面向,因此本計畫的政策環評應有完備的法源(法律)配套,在比照國際法規標準的同時,要前瞻性關照到台灣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全球氣候變遷問題,並統整性的納入跨部會跨局處的觀點及意見。
二、我們的主張
1.本計畫應優先考量產業源頭減廢,因此我們主張本政策的前提條件應落實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的修法(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對源頭減廢、陸上掩埋有更具體的規劃。在相關配套措施都無法滿足最終處置的情況下,主管單位應提出具體且明確的急迫性需求,再來推動本計畫。
2.
公民建議填海造陸所牽扯法規與層次相當複雜,故建議可參考日本的公有水面埋立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內容,增訂或修改本國海洋汙染法、海岸濕地法、海洋生態保護法等法規,或訂定獨立之綜合性法規,例如:參考日本廣域海環境整備中心法。法規之內容應包含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立法精神、設計、建造與施工、料源、填料進場、管理、監督、維護、土地利用、罰則、回饋金、緊急應變措施、責任歸屬與權責、第三監督單位、實施細則,財源與利益分配等層面。
3.加強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因陸上廢棄物非法傾倒的事件層出不窮,例如:「地勇案」、「台中清水、龍井地區焚化底渣再利用案」等事件,造成社會付出的成本極為龐大,而未來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陸)為新興之領域,且海洋生態環境更為脆弱,推動之後恐後患無窮。故我們主張對於事業廢棄物既有的管理與稽核應同時強化,以昭公信,具體建議於下一節做詳細說明。
貳、事業廢棄物的管理、稽核與監督機制
一、說明
公民認同也支持環保署在處理廢棄物上的用心與努力,但基於陸上廢棄物非法傾倒汙染事件仍然層出不窮,於管理上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以及未來如果推動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對於海洋生態上的脆弱與不可逆性之影響。而事業廢棄物牽涉到的單位非常複雜,有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與地方層級的職責歸屬,所以不同單位的統合及公民參與監督非常重要(如學者、NGO組織、社會公民、團體等),所以公民提出建議如下:
二、我們的主張
1.管理機制要做到程序開放、資訊透明,環保團體、社會公民、學術機構的參與機制或程序要明確規範,以達全民共同監督的效果。
2.填海造陸方面,基於海岸生態的敏感性跟脆弱性,所以對於料源進場的管制要妥善運用最新科技進行嚴謹跟迅速的檢驗稽核,同時針對海岸敏感帶作長期監控,並建置遠端監控系統及方便查閱的公開化平台。同時一旦發現異常現象,可以即時發動對填海造陸政策的檢討或終止機制。
3.對於既有的非法汙染事件,能進行確實的行政救濟與檢討,針對制度上的缺失與漏洞予以補強,防止汙染擴大。這些汙染事件所呈現的行政漏洞,環保署及工業局以及相關職權機構應建立有效的管理監督機制。
參、料源管理相關議題
一、說明
如有急迫性需求須進行本計畫,公民建議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的料源,應比照國際相關規定,並考慮本土特定的地理環境、海洋氣候等生態特性做最嚴謹的規範。
二、我們的主張
1.公民建議應明確定義廢棄資源物的種類,不應有模糊地帶,避免各種可能有疑慮的填料進場造成環境污染,並參考日本的經驗,對於安定型及管理型廢棄資源物應就其物性及化性詳細規範區分。
2.
目前既定的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係模擬陸上條件訂定之檢測方法,可能不足以模擬滿足物質存於海洋時的各種條件,故公民建議應就海洋特性訂定更嚴格的毒性溶出檢驗標準。
3.為控管填料性質,公民建議廢棄物須先經過安定固化處理,減少毒性物質溶出量,提高填埋區域物質的安定性。
4.目前本計畫料源之草案仍存有高度疑慮,公民建議須經專家會議進行更專業多元的評估研議,再決議要採用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差異影響評估進行審查。
5.公民建議本計畫應分階段推動:第一階段以天然、無害、低爭議性的料源為主,進行小型的實驗累積長期監測的數據,再做第二階段的推動。至於未來具爭議的料源,進行填海造島(陸)的工程時,應召開專家會議進行更專業多元的評估研議,再決議要採用環境影響評估或環境差異影響評估進行審查。
全部會議過程之文字、影音紀錄請見「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計畫-公民共識會議主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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