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針對「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案舉辦公民共識會議,經過本月初的預備會議後,公民與學者18、19日再次齊聚,參加為期兩天的正式會議。在關心土地和環境友善的信念下,經歷4天密集互動討論,公民結論認為,不宜貿然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
「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正在進行政策環評,是環保署推動的廢棄物處理政策一部分。依環保署提供的會議資訊,將利用現有安定無害化的事業廢棄物,作為填海造島(陸)的料源,以北、中、南既定港區和濱海工業區為施作範圍。
專家交叉對談針鋒相對
公民共識會議正式會議裡,專家針對公民們提出的源頭減廢、料源規範、法規完備、資訊公開、替代方案與控管監測機制等六大面向的關切焦點進行交叉對談。過程中,專家提供資訊與意見的衝突性較預備會議來得更大。環保署廢管處簡任技正邱濟民表示,國內過多事業廢棄物無法處理是「事實」,確實需要一個途徑妥善處理。
經濟部工業局科長林明傳也表示,因為難以新增陸上掩埋場,填海造島有其必要,對於民眾疑慮,未來會要求廠商加強廢棄物檢驗並嚴守標準才讓進場。交通部航港局科長鍾春雄與港務公司代表則說明,既有港區填海材料尚稱充足,尚無迫切需要利用廢棄物填海,但若環保署要求則會配合辦理。
相對的,與會的NGO團體代表則強烈提出反對意見。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表示,事業廢棄物管理失控,填海造陸是捨本逐末的做法。現有事業廢棄物處理過程充滿黑箱,例如由廠商自行上網申報,一直都有申報不實的狀況;而政府源頭減量、產業轉型的政策僅止於口號,長遠來看高耗能產業方向並無改變,反而幫廠商尋找去化措施,企圖透過公民會議達到政策目標是不道德的。
數次揭露廢爐渣再利用弊端的台南社大研究發展學會理事黃煥彰,則直接拿出各種可能作為填料的事業廢棄物樣品,讓環保署官員與在場公民鑑識,藉此指出大肚溪口集塵灰棄置等事業廢棄物處理監督與執行上的重大瑕疵。
源頭減廢與資源再利用的政策矛盾
學者代表的立場則普遍持保留態度。成大法律系教授王毓正認為,政策環評側重的是意見徵詢,對於政策在社會、經濟、資源、環境各方面的影響進行大範疇評估,避免方向偏離或開發行為的累積效應。現在的政策環評應該思考這些高耗能、製造汙染廢棄物的能源和產業怎麼會在台灣,不該只看最末端的處理問題。
王毓正質疑,現有政策一方面主張零廢棄觀點,要求避免源頭廢棄物的產生,另一方面卻又強調資源回收再利用,幫廢棄資源尋找低成本再利用的出口,兩者似有衝突之處。
做一個負責的世代
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陳昭倫則從海洋生物學和氣候變遷的角度,提醒在場公民思考,面對加劇的環境和海洋變遷,台灣採取填海造陸的環境和經濟風險,以及依據過去台灣填海造陸對海岸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經驗,台灣海洋特性是否適合大規模填海造陸。
他期許政策決策的每一位參與者,都能做一個負責的世代。
公民的肯定與疑慮
公民們普遍肯定公民會議的精神,在政策訂定初期直接參與溝通討論,環保署也認真回應預備會議中大家提出的27點關切議題。所有與會者面對嚴肅又充滿爭議性的課題,都願意持續參與到最後一分鐘,並積極提出意見。
對於廢棄資源物是否應當用於填海造島(陸),與會公民同意事業廢棄物處理的迫切性,卻也表示議題範疇未定,官方又未能對預定填料的安定性和無害化提出具體證明,讓與會者對討論的焦點充滿疑慮,擔心在不確定的狀況下就為廢棄物填海造島(陸)的政策背書。
此外,公民們也認為會議提供資訊不夠確實,或是有資訊不一致的狀況。例如在環保署提出的19項料源草案中規劃填埋物質定義不明(註1);或是環保署提供的資源循環再利用法草案第16條的書面文字為填海造陸之相關規範,與網路公告之內容不符(註2);以及源頭減廢既是國家既定政策,卻未見經濟部工業局對源頭減廢的產業政策方向和作法提出更具體的說明等等。
公民結論:不宜貿然實施
經過長達4天的資訊接收和密集交叉討論,與會公民認為填海造島(陸)不宜貿然實施,環保署長沈世宏也到場聆聽結論,其中指出,「計畫應優先考量產業源頭減廢……在相關配套措施都無法滿足最終處置的情況下,主管單位應提出具體且明確的急迫性需求,再來推動本計畫。」
在明確列舉出既有港區和濱海工業區範圍為限,以及應有助於零廢棄目標的雙重前提下,公民會議對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計畫提出:法規與法源;事業廢棄物的管理、稽核與監督機制;料源管理相關議題等三個層面之結論報告。結論報告詳細內容與全部會議過程之文字、影音紀錄請見「推動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計畫-公民共識會議主頁面」。
註1:依環保署廢棄物代碼查詢之分類,爐渣為D類一般事業廢棄物,但電弧爐爐渣則被列為R類公告應回收或再利用廢棄物,兩者都是煉鋼製程的產物。會議爭議點在於電弧爐爐渣是否會被用於填海。公民得到的訊息一方面指出電弧爐爐渣的成分複雜,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的重金屬含量超標,但經濟部工業局說明委託的研究資料顯示其TCLP低於標準值,顯示性質安定,才納入進場,明顯有資訊不一致的狀況;而19項規劃填埋物質草案中儘管未明列電弧爐爐渣,卻也未明確排除之。
註2:環保署公告報院版本該法第16條為產品環境友善化管理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