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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關懷事件] 以所謂之「生態工法」整治崩塌地可行嗎? (下) 作者:張豐年 (外科醫師) 五、建議: 1.所謂之「生態工法」爭議性太大,目前至多僅能定位為實驗性:
2.將水土保持、國土長治保安之百年大業與以工代賑之臨時救濟(或福利)措施脫鉤,以免政府被有心人(或職業災民)牽著鼻子走,衍生各種弊端。 3.轉移經費用於遍佈災區、迫切需要人力善後之營建廢棄場,不僅同樣可以「以工代賑」,且真正有利於災區生態環境之復育。 4.針對災後各種攸關國土保持根本大計之紊亂,重建會有必要先停下來重新檢討,做好必要之準備工作,再重新出發:(一)調查釐清崩塌地、土石流、地體演變、生態復育與人為破壞之相互關係;(二)將崩塌地分類、分期,因地、因時制宜;(三)從觀念上做一變革,積極找出崩塌尚於潛伏期或前驅期者,預先防制;(四)嚴格限制於爆發後,或於餘崩期、生態恢復期內浮濫施行徒勞無功、甚且製造二度傷害之工事,務使投機取巧者無生存之空間。 5.將崩塌地與土石流之治理脫鉤,各自以是否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失、是否危及交通或維生之命脈為治理之依據。 【註:(一)二者於板塊運動不斷之台灣具有地質學及生態學上之特殊意義,事實上為維持地體動態平衡(即岩石圈之循環)之必要變動,縱使擋得了一時,將來亦必零存整付,後果更為嚴重。(二)其形成之機制有別,發生時間之落差可能極大,且不具必然之相關性。(三)全島有如此多之崩塌地與土石流無從全部整治起,亦無須全部整治。】 6.造成土石流之人謀不臧因素亟待徹底檢討整頓,諸如:(一)長期經建掛帥,盲目開闢道路,無限延伸拓展;(二)縱容民眾違法開山闢地、圍河濫墾;(三)規劃不當,施工不良等之各種傳統河川或邊坡工事,如攔砂壩,攔河堰,堤防、橋樑、型框植生或掛網噴植等,或新生所謂之「生態工法」。 7.土石流難以治理,自我趨吉避凶為上策,在現今封山或遷村不易付諸實施下,可優先做者為:(一)疏導、改善橋樑之瓶頸效應;(二)伺機由下往上漸進移除攔砂壩;(三)停止現行所謂之「生態工法」,以免製造不定時炸彈。(90.9.4) 【文章連載】 全文詳見:http://e-info.org.tw/issue/against/2001/against-0110050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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