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研究必須緊急進行,研究所有海馬品種的各方面特徵,特別需要著重最受濫捕濫用的印支太平洋品種。
•參與海馬貿易的國家應馬首是瞻,跟循台灣的做法,保留海馬入口和出口的詳細記錄,或許可通過修訂海關條例來實行。中國和菲律賓尤其應該重新實行這種保留記錄的做法。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國家漁業管理機關應監管漁獲數量和種群數量。
•應鼓勵個別國家制訂本地漁業或野生生物條例,以確保海馬不會被濫捕濫用,同時也要確保實施此等條例之餘,卻不會使捕取海馬的活動轉為地下活動而無法有效地加以監管。澳洲在這方面可作開路先鋒,澳洲水域最少有十一種海馬。負責編訂*瀕危物種紅皮書*或瀕危物種名單的國家組織應考慮把海馬列入面臨瀕危物種名單中。
•歐洲共同體是活海馬及裝飾珍品一大入口商,應起碼把海馬列入將於一九九七年實施的歐洲共同體野生物貿易規例的附件丁上。這樣做,可著令其會員國實施入口監管。
•應考慮把印支太平洋海馬品種列入下一個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瀕危物種紅表中。到現時為止,只有Knysna Seahorse這種海馬已被列入該表內。
•須因應情況的轉變和資料蒐集的改進,不斷檢討是否把海馬列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二的做法,可以為海馬國際貿易設立一個領取許可證才可售賣海馬的制度。
•捕漁業人士應該參與所有管理和保護海馬種群的行動,並應告知買家和出口商有關海馬保護的問題。
•應直接向亞洲傳統醫藥界爭取支持保護海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