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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的未來]

「星際大戰已過,現在是種子大戰」:談國際農糧植物種源條約 (下)

作者:郭華仁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另一方面,各國在FAO內繼續探討,來謀求更具體的方案,於1996年擬出多邊協定的概念,將有關糧食、纖維生產的作物與高單價的藥用、觀賞植物加以區分。由於糧食與纖維作物為民生所必需,久遠以來普遍栽培於世界各地,各處皆有其特殊的種源,相互依賴度高,宜用多邊協定來加速種原的流通;反之藥用等植物較富地域特殊性,雙邊協定就足以解決。在多邊系統下的作物種原,簽約國應免費或低費地提供其他簽約國;當然得到種原的國家進行商業開發獲利時,也需要適當的回饋。這些概念最後落實到國際農糧植物種源條約,將包括稻、麥、玉米、甘薯、馬鈴薯、茄子、甘藍類、香蕉、柑桔類等的70餘種主要農作物納入多邊系統。不過甘蔗、大豆、花生、蕃茄等卻在其外,顯示出國家利益折衝的痕跡。例如大豆之所以被排除在外,是由於大豆種源豐富的中國強烈干預所致,而據傳該國已經與某跨國種子公司私下達成協議云云。

  美國所以反對,原因之一在於本條約對於智財權的約束,規定取得種原後,不論整體或遺傳成分,沒有經過改變,不得申請智財權而妨礙到種原的交流。條款本身語焉不詳,將會引起各種角度不同的解釋。無論如何,我國再度被關在國際條約門外,將來取得農用植物種原恐怕只有更加困難。此種情況對我國農業發展有何影響,有待另文分解,不過國人更加關心的恐怕是本國種原的外流。外國人氏經常來台採集生物,若能制定適當有效的法令,至少可以提供與外國進行雙邊協定時的依據。又據傳國人研發的農作物新品種,很快地被帶到海峽對岸種植,因此常有如何加強管制的呼聲。不過種原材料本來就易於挾帶出關,向來是無法禁止,只能退而求其次,防止本國品種被偷到海外生產,反過來銷售到國內,打擊本國產業。這一點倒是應該儘速參考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規定,修改我國的植物種苗法,將我國新品種權利擴張及於種苗所種出的產品,以便取得法源來防止新品種產品的不當回銷,或許可以減少被盜用的衝擊。(本文原發表於2002.3.21自由時報,原稿中將種原(germplasm)與種源(germplasm resources, genetic resources)予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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