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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涉嫌違法任意棄置廢棄物 環保團體聯合提起控告

本報訊

  曾三度獲得環保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的台泥公司花蓮廠報爆發違法任意傾倒廢油、污染環境事件,國內多個關心此案的環保團體昨天(8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佈廠方違法事證,並於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台泥與達和環保服務公司涉嫌任意棄置事業廢棄物,並呼籲法官與檢察官從嚴處理。立法委員趙永清和蘇治芬亦到場關切此案,要求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切實負起督導之責,並呼籲企業應善盡社會責任。

開挖後發現的地下防空洞。  此案係於今年2月19日,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經台泥離職員工檢舉台泥花蓮廠自2000年至2004年間,將混有致癌清潔劑之廢潤滑污油非法打入地下,檢方依法調度怪手挖掘,向地下開挖約2~3公尺時,赫然發現一座日據時代磚造防空洞,內部已堆滿廢油污泥渣,證實台泥公司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的行為。

  環保聯盟花蓮分會會長鍾寶珠指出,這些事業廢棄物主要是由台泥3台重油發電機組的操作維修過程所產生的廢油與廢水,包括來自重油淨油機與滑油淨油機所產生的廢重油與廢滑油、以及清洗機組用的柴油與化學藥劑(其中含有致癌的清潔劑)。主婦聯盟基金會董事長陳曼麗表示,台泥花蓮廠將混有致癌清潔劑之廢潤滑污油非法打入地下,將致使淨土花蓮地區的居民生活環境遭受污染的威脅。

今年2月19日,花蓮地檢署至台泥花蓮廠進行開挖。  告發的環保團體指出,水泥廠為高秏能的產業,加上機器的運轉效率提高,因此產生的大量廢油污。隨著日積月累,使得台泥原用以暫存這些廢油的空間不敷使用,但台泥不思將其送往廠外妥為處理,卻另接管線將其打入地下。雖然台泥對外宣稱為離職員工所為,但企業對於其廠內發生的非法行為,本身就負有管理稽核之責。環保團體質疑,台泥不僅擁有ISO14001國際環境管理系統認證,並於2000至2002年連續3年榮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並有經濟部核發之環保標章,不禁讓人質疑其供認證與稽查資料有作假之嫌。

  環保團體委任律師王如玄說,台泥行為已觸犯廢清法第46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綠色陣線執行長吳東傑說:台泥的非法棄置行為除了可能造成土壤與地下水的油污污染外,廢油中的重金屬與致癌的清潔劑,更可能造成長遠的影響。另外全國每年10%以上的事業廢棄物以暫存方式申報,其後來是否有妥善處理,或是如此案被隨意棄置,實令人憂心。

  立法委員趙永清表示,將向立法院提案,要求環保署說明此污染案對生態、土壤以及人體健康的影響,另也將要求勞委會介入調查,以保障員工權益。立委蘇治芬則指出,就此案違法事實,將要求環保署撤銷代清運業者達和公司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執照。據了解,達和公司與台泥同屬一企業集團,負責人均為辜成允。

防空洞內有沉積的污泥渣。  針對此案,環保署已發布聲明指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已請花蓮縣環保局將土壤採樣送環保署檢驗,根據土壤污染檢測結果,砷、鎳等二項重金屬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柴油(TPH-D)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調查部分,在場址附近5個監測井之地下水監測結果,皆符合管制標準。環保署強調,本案已由檢察官下令封鎖現場,且已進入司法程序,故刑事責任部分應待司法偵查結果予以釐清;土壤污染改善部分,花蓮縣政府已於4月1日函請花蓮地檢署同意該府針對本案後續污染改善相關措施,以避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

  告發的環保團體呼籲,法官與檢察官對此案應從嚴處理,以嚇阻這種非法棄置的行為;而對事業廢棄物之產生、流向與處理有監督管理之責的環保署,則應立即徹查並掌握國內所有廢棄物處理的去處及處理方式,以及擬定並落實對清除處理業者更周全而詳細的稽核制度;此外,台泥也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以不危害環境的方式來求取經濟發展。(200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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