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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環境政策]

焚化爐管理新規定 進廠垃圾要分類

本報訊

  由於過去常有民眾突擊檢查焚化廠進廠垃圾時,發現有害廢棄物混雜在一般廢棄物當中等情事,為了再加強焚化廠管理,環保署於5日公告《一般廢棄物焚化廠廢棄物進場管理規範》,規定自該日起,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可燃廢棄物、不適燃廢棄物、分選收集後之資源垃圾等四類物質不得進廠焚化處理,並通令各縣市環保局遵行,而與此《規範》有所牴觸之焚化廠管理相關規定者,應一併修訂。

  由於不可燃、不適燃物甚或有害廢棄物若夾雜一併進入垃圾焚化廠,易使焚化爐排出戴奧辛等有毒物質,影響週遭民眾生命健康;而且也對廠內爐體壽命、設備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並對貯坑安全、廢氣處理、灰渣品質等正常營運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環保署表示,除在廢棄物產源方面持續作好源頭管理工作外,亦須在廢棄物進焚化廠前加強抽檢管制。

  為做好垃圾焚化廠上、中、下游管理,妥善處理廢棄物,環保署規定自94年1月5日起,有害事業廢棄物、不可燃廢棄物、不適燃廢棄物、分選收集後之資源垃圾等四類物質不得進廠焚化處理;廢棄物進廠檢查方式並分為目視檢查及落地檢查。

  該《規範》共計13條,適用對象包含所有的公有公營(如台北市北投垃圾焚化廠、高雄市中區垃圾焚化廠)、公有民營(如台北縣八里垃圾焚化廠、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及民有民營者(如桃園縣南區垃圾焚化廠)。而其中11點「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焚化處理不得使用非透明塑膠袋,且不得袋中有袋」之規定,環保署表示因考量事業機構、清運業者等相關單位需有適當緩衝期配合,地方環保局於2005年7月前實施即可。 (200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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