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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本村枕頭山八色鳥案相關資料說明

作者:方國運 (農委會保育科)

  有鑑於各界關心雲林縣湖本村八色鳥保育與陸沙開採的爭議,茲整理相關法規條文,以及重要的相關事項跟環境資訊電子報的讀者說明,希望藉此能夠有助於八色鳥保育工作的推展。

  1. 尹伶瑛議員及中華鳥會之主要訴求:停止湖本村枕頭山3.08公頃之陸沙開採及未來該地區之任何土石開採,及加強對八色鳥保育以建立生態村。
     

  2. 雲林縣政府日前依經濟部之土石採取規則(地方政府權責)核准(2003年1月9日起)湖本村附近之土石採取(3.08公頃)。另依2003年2月6日公布之土石採取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未來土石採取之許可,將由地方政府改為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
     

  3. 八色鳥(Pitta nympha)屬雀形目(Passeriformes)八色鳥科(Pittidae)。八色鳥數量因棲地破壞及人為獵捕而大量減少,故目前八色鳥已被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的紅皮書中列為易危等級(Vulnerable),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中則亦列為附錄二(Appendix Ⅱ)物種,依華盛頓公約規範,經原產國許可後,可供國際貿易。我國於1995年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加以保護。八色鳥是台灣的夏候鳥,每年春夏間會來到台繁殖,約4月底、5月初來台,約9、10月離開。在繁殖期時有極強的領域性。它常隱蔽在次生林中,不易被發現;繁殖期中為了佔據領域的叫聲,常是鳥友們發現它們的方式。
     

  4. 由於缺乏科學資料支持,2000年起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進行調查研究,以瞭解雲林縣林內鄉枕頭山鄰近地區八色鳥族群概況,依調查資料估算每隻八色鳥活動領域平均1.7公頃(1.0~2.5公頃),並建議如需確實保育八色鳥,其棲地至少須有1000公頃以上。依以往紀錄指出八色鳥在全台低海拔淺山區均有分布及繁殖記錄,經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學者及鳥會義工協助下,進行全島八色鳥分布狀況調查結果,亦顯示八色鳥確實廣泛分布全台海拔1300公尺以下淺山區,出現記錄包括有桃園縣石門水庫、台中巿大坑及中興大學、雲林縣林內、台南縣白河及新化與曾文水庫、高雄縣六龜及美濃與澄清湖等處。
     

  5. 農委會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域時,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第十條:「野生動物護區主管機關得於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因此,為保障人民權益,均以公有土地為優先考量。」針對八色鳥保護,農委會會業請林務局於林內鄉中類似棲地之國有保安林地(有發現八色鳥紀錄150餘隻)規劃約2000公頃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以保育八色鳥。同時農委會林務局亦於湖本村辦理關懷自然生態之旅活動,加深民眾對八色鳥生態保育之認同,來全面保育八色鳥。此外,已函請雲林縣政府確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加強督導民眾,不得騷擾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以保護八色鳥。
     

  6. 至於林內鄉湖本村附近106公頃私有地之八色鳥(有發現八色鳥紀錄15~20隻)保育問題,前經雲林縣政府召開會議與當地居民溝通協調後,結論:建議維持現狀;或確需劃設保護區域,則應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價格徵收,估計經費約需17億元。惟因政府財政困難,無法編列經費辦理土地徵收事宜,故雲林縣政府決定該106公頃私有地不予劃設野生動物保護區域。

參考資料:

野生動物保育法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三二六六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五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六五二五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七五六九○號令公布修正第二條條文

第八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第十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

  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總統令:制定「土石採取法」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及土地使用管制等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以上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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