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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家] 以「參與」取代「衝突」、以「合作」化解「對立」 作者:李永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環境資訊協會理事) 台灣環境問題的盤根錯節,有其複雜的結構性因素,近年來,雖然不論民間或政府部門均逐漸意識到環境問題的嚴重性,但因為缺乏有效的整合與良好的互動,以至於始終無法有效解決環境危機。然而面對無可迴避的環境威脅,如何以「參與」取代「衝突」、以「公私合作」化解「公私對立」,應是吾人必須深切思考的核心課題。 有關未來公私部門合作之架構,似可藉由社區結盟、環保伙伴與部門協力三者之串聯,建立相輔相成的合作機制。此三者之間的關係可藉由兩個面向加以說明:就橫切面而言,不論公部門、民間團體或社區應就原有領域內的資源進行內部協調、整合,以達到政府部門共同協力、環保團體的整合、及社區間的結盟;就縱切面而言,則須結合公部門、民間團體與社區三者之間不同層次的資源,以發揮力量解決問題。 社區是民眾參與的基本單元,因此以社區做為推動環境教育的起點,將是最具有可達性與可操作性的路徑。而當社區的基礎人力與共識已經達到相當程度的凝聚力,社區所面臨的即是如何開拓不同的視野或是重新思考投入社區的著力點,甚至提昇到另一層次的社區營造工作。對於社區而言,這些議題的運作,都是新的嘗試與新的可能,但由於社區資源與技術的限制,個別社區顯然很難單獨面對社會性議題的挑戰,因此,當社區的議題逐漸擴大的時候,社區與社區之間的相互合作便成為不可避免之趨勢。 就環保團體面向而言,在環保的推動上,社區、民間團體與政府之間,常常出現相互衝突甚至對立的情況,主要原因在於國家的發展策略以經濟成長為主要考量,政府甚至經常透過公權力的運用來保障環境破壞行為,導致環境爭議持續擴大,其結果往往是藉由「力」的角逐來決勝負。顯然地,資訊與詮釋權的壟斷是環境爭議無法訴諸理性的主要原因,因此,要使一個符合「環境正義」與「社會正義」的機制成為可能,資訊公開與充分討論是首要條件。就制度上而言,政府有責任與義務透過公共基金的設立,確保一個中立且不預設立場的中介媒介存在,此一中介角色的任務在於提供雙方全面且完整的資訊與評估,作為彼此討論的基礎,並藉由對等的溝通管道,充分衡量利弊得失。雖然這個方式未必能有效解決爭端,但至少建立合理面對環境爭議的態度。 此外,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搭配相關的配套做法,若能透過資源誘因來鼓勵生產環境保護的行為,使得各地政府的資源分配的比例大小,除了依照過去的計算基準(如人口、產值等)之外,同時加列各項環保指標,如此藉由資源分配機制的轉化,一方面可破解「發展」等於「建設」等於「進步」的迷障,一方面地方政府才可能有較大的空間與自主權去開拓適合當地的發展模式,而非一味地爭取建設進行開發,當環保工作一樣「有利可圖」,一樣能創造資源,自然能減少環境破壞行為的發生。 對於所有想要改善台灣環境的人而言,我們所要面對的考驗是嚴酷的,因為環境的敵人不是單一的資本家,也非個別的污染者,而是整個時代的價值取向與唇齒相依的政商結構。環境改造的過程,不能僅依靠宗教式的自我救贖,也並非獨善其身的個人實踐,而是需要透過更完整的社會認識來創造改變的可能性。此一可能性的實現,不僅需要具有環境意識的政府與人民,更需要使其整合運轉的策略與機制,從「社區結盟/環保伙伴/部門協力」的架構思索,或許是個可以嘗試的方向。 全文詳見:http://e-info.org.tw/reviewer/yjlee/2001/re-yjlee0111200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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